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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3-02-06

一、以「陸生就學」事由獲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來臺,學籍超過6個月且已完成註冊的陸生,於113年2月1日起,視同外籍生及僑生納入全民健保。

二、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2條,陸生只要具有正式學籍,皆可參加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與臺灣學生或僑外生並無二致。

三、尚未納入健保的陸生,仍應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2條規定,於註冊時檢附有效之醫療、傷害保險證明,投保期間自註冊日起至該學期結束。投保模式有二:入境前於境外投保(須公證及驗證),或入境後於臺灣投保(免公證及驗證)。分別說明如下:

(一)自行於境外地區投保:

1.建議選擇在臺有據點之保險公司,並確認可在臺理賠,較為便利。

2.文件公證及驗證:保險證明文件在中國大陸開具者,證明文件應經中國大陸公證處公證,並經海基會驗證;第三地區開具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處驗證。

(二)入境臺灣後投保:

1.依學校規定辦理加入團保,並自學費中代收費用;同學有其他相當之醫療、傷害保險者,再告知學校,持相關證明申請免除加保。

2.文件公證及驗證:入境臺灣後投保就讀學校提供境外學生醫療保險,因其開具之證明為臺灣文書,不需公證及驗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