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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2條。

二、辦理原則:

(一)學生平安保險:依據前揭規定,陸生參加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與臺灣學生或僑外生並無二致,只要具有正式學籍皆可參加。

(二)商業醫療、傷害保險:陸生註冊時應檢附有效之醫療、傷害保險證明,投保期間自註冊日起至該學期結束。投保模式有二:入境前於境外投保(須公證及驗證),或入境後於臺灣投保(免公證及驗證)。分別說明如下:

1.自行於境外地區投保:

(1) 建議選擇在臺有據點之保險公司,並確認可在臺理賠,較為便利。

(2) 文件公證及驗證:保險證明文件在中國大陸開具者,證明文件應經中國大陸公證處公證,並經海基會驗證;第三地區開具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處驗證。

2.入境臺灣後投保:

(1) 依學校規定辦理加入團保,並自學費中代收費用;同學有其他相當之醫療、傷害保險者,再告知學校,持相關證明申請免除加保。

(2) 文件公證及驗證:入境臺灣後投保就讀學校提供境外學生醫療保險,因其開具之證明為臺灣文書,不需公證及驗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