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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下稱CRC)教材案例-第3、9與21條案例-臺灣人民收養中國大陸人民2名以上子女

一、案情:

臺灣人民A男於前婚姻育有1子,因與前妻離婚後,又與中國大陸人民B女結婚,A男欲收養B女在中國大陸之前婚姻子女2名,但B女聽同鄉朋友告知,依臺灣相關規定,A男無法收養B女之前婚姻子女,B女相當難過,希望能與前婚姻子女在臺團聚,卻苦無相關資訊。

二、相關規定:

(一)CRC

1、第3條(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1)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2)締約國承諾為確保兒童福祉所必要之保護與照顧,應考量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對其負有法律責任者之權利及義務,並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及行政措施達成之。

(3)締約國應確保負責照顧與保護兒童之機構、服務與設施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之標準,特別在安全、保健、工作人員數量與資格及有效監督等方面。

2、第9條(不與父母分離原則)

(1)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但主管機關依據所適用之法律及程序,經司法審查後,判定兒童與其父母分離係屬維護兒童最佳利益所必要者,不在此限。於兒童受父母虐待、疏忽或因父母分居而必須決定兒童居所之特定情況下,前開判定即屬必要。

(2)前項程序中,應給予所有利害關係人參與並陳述意見之機會。

(3)締約國應尊重與父母一方或雙方分離之兒童與父母固定保持私人關係及直接聯繫的權利。但違反兒童最佳利益者,不在此限。

(4)當前開分離係因締約國對父母一方或雙方或對兒童所採取之行為,諸如拘留、監禁、驅逐、遣送或死亡(包括該人在該國拘禁中因任何原因而死亡),該締約國於受請求時,應將該等家庭成員下落的必要資訊告知父母、兒童,或視其情節,告知其他家庭成員;除非該等資訊之提供對兒童之福祉造成損害。締約國並應確保相關人員不因該請求而蒙受不利。

3、第21條(收養)

締約國承認及(或)允許收養制度者,應確保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最大考量,並應:

(1)確保兒童之收養僅得由主管機關許可。該機關應依據適用之法律及程序,並根據所有相關且可靠之資訊,據以判定基於兒童與其父母、親屬及法定監護人之情況,認可該收養,且如為必要,認為該等諮詢可能有必要時,應取得關係人經過充分瞭解而對該收養所表示之同意後,方得認可該收養關係。

(2)在無法為兒童安排寄養或收養家庭,或無法在其出生國給予適當照顧時,承認跨國境收養為照顧兒童之一個替代辦法。

(3)確保跨國境收養的兒童,享有與在國內被收養的兒童相當之保障及標準。

(4)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跨國境收養之安排,不致使所涉之人士獲得不正當的財務上收益。

(5)於適當情況下,締結雙邊或多邊協議或協定以促進本條之目的,並在此一架構下,努力確保由主管機關或機構負責安排兒童於他國之收養事宜。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65條規定,臺灣人民收養中國大陸人民為養子女,除依民法第1079條第5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

1、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

2、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

3、未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者。

(三) 大法官釋字第712號收養中國大陸人民限制案

兩岸條例第65條第1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其中有關臺灣人民收養其配偶之中國大陸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與憲法第22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102年10月4日)起失其效力。

三、本會相關處理

(一)為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12號保障收養自由與家庭團聚意旨,本會經邀集專家學者與相關機關,召開兩岸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研商會議,修正草案重點係將臺灣人民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收養其配偶之中國大陸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之限制規定予以鬆綁,同時亦放寬不受收養其子女人數之限制。

(二)前開修正草案業經本會103年、105年2度陳報行政院,由該院函送立法院,於立法院第8屆、第9屆2屆會期均未審議通過,因屆期不續審,本會復於109年1月第3度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四、現階段臺灣配偶辦理收養其中國大陸配偶之陸籍子女,如經法院認可,即可辦理後續收養事宜,爰實務運作上,應符CRC相關意旨

(一)大法官釋字712號已宣告兩岸條例第65條第1款規定,有關臺灣人民收養其配偶之中國大陸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自該解釋公布之日,即102年10月4日起失其效力。

(二)前開兩岸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雖迄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惟因現行實務運作上,臺灣配偶在辦理收養其中國大陸配偶之陸籍子女時,如經法院認可,即可辦理後續相關收養事宜,爰應符CRC第3條(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第9條(不與父母分離原則)與第21條(收養)相關意旨。

五、問題討論:

(一)您覺得臺灣配偶在辦理收養其中國大陸配偶之陸籍子女時可能遇到的困境及需求為何?

(二)您覺得臺灣配偶在辦理收養其中國大陸配偶之陸籍子女時,需要政府提供何種協助?

(三)您覺得政府除上開措施外,還可以提供何種措施幫助臺灣配偶辦理收養其中國大陸配偶之陸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