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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陸法字第1019902888號函

要 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89條第1項所稱委託、受託廣告刊登行為相關疑義,本會意見說明如次:

(一)有關兩岸條例第89條所稱之委託、受託廣告刊登行為,是否應具相關書面委託文件,始得認定乙節,有關委託法律行為之要件,兩岸條例並無特別規範其應為書面要式行為,依兩岸條例第1條後段規定,兩岸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有關無對價關係(無收費)之版面刊登,是否屬兩岸條例第89條條文所稱之廣告刊登行為乙節,依本會101年3月16日陸法字第101400120號函檢送之「置入性行銷」認定參考相關資料,其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025號判決理由說明略以:「不能以是否有對價,來區分是報導或是廣告。……,假如報導的本身已經涉入到商品之銷售內涵,本身就是一種廣告,無論其是否具有對價關係。」相關學者亦採相同見解認為,是否有對價關係,非認定其是否具委託關係或為廣告活動之唯一方式,並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