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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中國大陸學歷可否可溯及既往?未來醫事學歷是否予以採認?

  • 日期:112-11-27

答:

(ㄧ)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有關民國81年9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布)至99年9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2條修正條文公布施行,採認中國大陸高等學校學歷)之期間取得中國大陸高等學校學歷或學位,則需申請參加教育部自行或委託學校、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經甄試通過者,由教育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規定,有關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大陸高等學校學歷,尚不得予以採認。由於國內醫事人員養成包含教、考、用三階段,是否開放採認中國大陸醫事學歷,涉及政府整體醫事及教育政策,需由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等相關主管機關進行整體評估,並進行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