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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如何進行中國大陸學校學歷採認?

  • 日期:111-09-21

答:

(ㄧ)依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各級學校學歷採認方式如下

1.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歷:持中國大陸當地初中、小學就學之學歷證件,由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採認。【應檢具文件: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必要時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2.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持中國大陸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證件,須經中國大陸公證處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採認。【應檢具文件:經陸方公證處公證屬實之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及公證書影本,以及經海基會驗證與陸方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必要時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3.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就讀我教育部公告認可名冊內之高校和專科學校者):

(1)肄業:持中國大陸高等學校以上肄業學歷證件,須經中國大陸公證處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向由教育部辦理採認。【應檢具文件:經陸方公證處公證屬實之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及公證書影本,以及經海基會驗證與陸方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必要時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2)畢業:持中國大陸高校以上畢業學歷證件,經中國大陸指定之認證中心(目前學位證書及畢業證書分別由「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及「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辦理)證明屬實,向由教育部辦理採認。倘經該部查證認定有疑義時,並應經中國大陸公證處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應檢具文件: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專科學歷得免)及歷年成績單,並經陸方驗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二)高中學歷及大學以上肄業學歷之公驗證程序:首先持學歷證件至中國大陸公證處辦理公證,陸方公證處即會將公證副本寄送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供核驗,完成公證後,持公證書正本前往海基會進行驗證。另須注意並非所有的公證處均可辦理「涉臺公證」,建議向當地縣市政府司法局洽詢涉臺公證處之地址、電話,或透過中國公證網的「全國公證機構查詢」功能,瞭解當地公證處資訊並致電瞭解辦理公證須檢附之文件。

(三)如係就讀我教育部備案之中國大陸三所臺商學校,其學歷與臺灣同級學校學歷相銜接,其學籍證明文件無需辦理前揭公驗證程序。

(四)對於驗證的相關問題可洽海基會法律服務專線(02-2533-5995);相關學歷採認問題可洽教育部(02-7736-5902)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