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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兩岸協商的背景

一、自1979年中國人大常委會發表「告台灣同胞書」以來,中國不斷推銷「黨對黨」談判與「三通四流」,並推出「一國兩制」。

二、我方當時以「不接觸、不談判、不妥協」因應,惟亦認應將大陸同胞與中國政權分別對待,在民間的基礎上踏出穩健的步伐。(現階段大陸政策,KMT,民國77年7月12日)。

三、1986年,為了處理華航貨機事件,兩岸開始接觸:1990年,為處理兩岸偷渡客與刑事犯透過金門遣返的問題,雙方紅十字會代表密會於金門,簽訂「金門協議」。之後,兩岸就交流衍生之諸多問題,進行磋商解決,已成為實際之需要。

四、1987年11月2日,我方宣布開放赴大陸探親,開啟了民間交流,從而衍生了婚姻、繼承、文書使用、通郵等種種問題。

五、我方希望務實解決民間交流衍生之問題,並在協商中彰顯相互對等(比照國際事務處理)。中國則企圖由協商逐步走向政治談判,推銷「一個中國」、「一國兩制」(提出一中,或彰顯國內事務或去主權化)。

六、1991年2月,制訂國統綱領,在近程互惠交流階段,進行民間交流,官方不接觸,乃組建中介團體(海基會)受託處理兩岸交流衍生事務。

七、兩岸「事務協商」乃因應而產生,在海基會、海協會於1991年先後成立後,於眾所囑目下進行。

表一:兩會歷次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