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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103.2.27完成簽署;103.3.6函送立法院備查;104年6月24日生效)

兩岸兩會於103年2月27日第10次高層會談簽署「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兩項協議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1. 「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主要內容為:地震監測業務合作(包括:地震活動監測合作與災害性地震的溝通);地震監測應用技術交流合作;地震防災宣傳及科普教育;雙方同意的其他地震合作事項。

2. 「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主要內容為:氣象業務交流(包括:災害性天氣中的訊息溝通與氣象業務的資料與資訊交換);氣象作業技術交流及合作開發;氣象業務人員交流;雙方同意的其他增進氣象合作方式。


效益:
兩岸協議執行成效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