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鬆綁海外企業來臺上市、適度開放陸資投資國內股市(97.7.31行政院院會通過「海外企業來臺上市鬆綁及適度開放陸資投資國內股市方案」、97.8.14實施)

97年8月14日起,放寬海外企業來臺上市資格及籌資用途限制,取消第一上市(櫃)有關中國大陸投資超過淨值特定比例,及第二上市(櫃)有關陸資持股超過20%或為主要影響力的股東,不得來臺上市的限制。另外,取消外國發行人在臺募集資金不得用於直接或間接赴中國大陸投資的限制。

98年4月30日起,開放中國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人(QDII)來臺投資證券期貨市場,並於99年1月15日訂定中國大陸投資人投資臺灣證券限額。

101年8月14日金管會修正發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放寬陸資持股逾30%、未達50%且臺商具有控制力者,得以專案許可方式來臺申請掛牌。

效益:促進海外企業來臺上市及籌資,適度開放中國大陸QDII來臺投資股市,有助於擴大證券市場規模,提升我國資本市場國際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