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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100.10.20完成簽署;100.10.27函送立法院備查;101.6.29生效)

  • 日期:113-02-15

兩岸兩會於100年10月20日第7次高層會談簽署「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主要合作內容包括建立核電安全資訊交流機制;核電廠事故緊急通報機制。協議範疇不包括核電產業發展、核電技術移轉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置或處理。


效益:
兩岸協議執行成效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