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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並針對「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議題達成共識,強化國人在中國大陸的人身安全保障(102.2.1生效並實施)

1.依「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及兩會有關「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之規範,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含投資人家屬、投資事業僱用的員工及其家屬)如在他方遇到人身自由受限制之情形時,他方主管機關將在24小時內通知當事人的家屬;如果家屬不在當地,他方將通知其在當地的投資企業。 2.除此之外,雙方主管機關也會透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聯繫機制,相互通報前述人員受人身自由限制的相關訊息,藉由通報機制強化在個案的不足情形。 3.未來,政府除促請陸方落實及深化協議外,也會針對其他涉及人身安全之權益事項,包含:假釋、保外就醫及受刑人之處遇與接返等,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所構建的聯繫平臺,持續與陸方協調溝通,積極爭取在中國大陸所有國人的權益,並強化保障國人應有的基本自由與權利。 4.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簽署後,業已建立及時通報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等重要訊息的機制,而隨著「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的簽署,更進一步規範投資人及相關人員(含投資人家屬、投資事業僱用的員工及其家屬)之人身自由受限制時,中國大陸公安機關須於24小時內通知當事人家屬。因此,一旦我方家屬遇有國人在中國大陸人身自由受限制之情形時,可向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電話:02-2191-0189)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科,電話:02-2753-5440)等機關尋求協助。 5.此外,如果家屬接獲不明來源之訊息,或陸方公安機關通知訊息不完整等情形,可向我方主管機關(法務部、警政署)聯繫,相關機關將透過前述協議聯繫機制向陸方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