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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99.7.1行政院院會通過,99.8.17立法院審議通過,99.9.12生效)

兩岸兩會於99年6月29日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協議」,協議文本內容為序言、五章、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雙方將「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明定協議的目標及合作措施;貨品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與投資協議等之後續協商範圍及啟動時程;經濟合作範圍有智慧財產權保護、金融、海關、貿易便捷化、電子商務、產業合作、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以及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等領域;早期收穫規定雙方在協議生效後,儘速享有部分貨品降免稅與服務業開放利益的項目,並建立相關配套措施,例如臨時貿易救濟規則、臨時原產地規則等;相關配套安排,例如例外條款、爭端解決機制、機構安排(由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文書格式、附件及後續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修正、生效、終止條款等。

效益:
兩岸協議執行成效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