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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縣(市)長赴中國大陸交流(97.7.3及97.12.30修正施行)

為務實回應地方政府需求,97年7月3日及97年12月30日修正施行「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將縣(市)長過去僅得申請赴陸參加國際組織舉辦之國際會議或活動之事由,擴大為得參加與縣市政業務相關交流活動或會議,及得經所屬機關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同時簡化審查程序,大幅縮短審查時間,由過去須於赴陸出發日前3週提出申請,調整為於預定出發日1週前(依104年12月30日修正規定,應於出發日7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逕向內政部提出申請審查,以務實回應地方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