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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中國大陸學生來臺就讀及中國大陸學歷採認(100.1.6 教育部發布)

立法院於99年8月19日三讀通過之「陸生三法」(即「兩岸條例、大學法、專科學校法」),總統於99年9月1日公布,行政院並於9月3日核定施行。教育部於100年元月6日據以訂頒「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完成修訂「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明訂開放陸生來臺就學及放寬中國大陸學歷採認對象等相關措施之法制規範。

效益:提昇我國大學國際競爭力,促進兩岸教育實質交流,增進兩岸青年相互瞭解,並與國際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