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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中國大陸投資比例上限及審查便捷化(97.7.17行政院院會通過「大陸投資金額上限鬆綁及審查便捷化方案」、97.8.1實施)

97年8月1日起,放寬廠商赴中國大陸投資比例上限(包括:個人部分,由新臺幣8,000萬元放寬為每年500萬美元;中小企業部分,新臺幣8,000萬元或採淨值或合併淨值之60%〔較高者〕;其他企業由中國大陸投資不得超過企業淨值或合併淨值之40%-30%-20%,一律放寬為淨值或合併淨值之60%;設立營運總部或跨國企業者則不受限制)。另亦簡化投資審查程序(如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採事後報備,於投資實行後6個月內申報);個案每逾5,000萬美元,始進行專案審查。同時也建立關鍵技術與資金審查機制,以保持產業競爭力及優勢。

中國大陸投資產業項目也因應兩岸經濟情勢,參酌各項影響總體經濟之因素,持續進行檢討及修正,將部分禁止赴中國大陸投資類項目改為一般類項目,調整部分項目之禁止範圍或審查原則等。

效益:增加廠商在全球及兩岸布局的靈活彈性,提升臺灣在國際和亞洲區域經貿體系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