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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澳簽署「臺灣與澳門間航空運輸協議」

1.「臺灣與澳門間航空運輸協議」(「臺澳航約」)於103年2月17日在澳門由時任本會澳門事務處處長(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主任)盧長水與時任澳門政府駐臺「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主任梁潔芝共同完成簽署,並於103年10月30日生效。相較於過去由臺澳航空業者簽署的舊航約,此次「臺澳航約」新約的簽署彰顯了航權協議的官方性質。

2.新航約並未規範效期,其架構與內文也與一般航約相符。另相較於舊約中各方每週之客、貨運容量分別為19,400座、400噸之限制,新航約的客、貨運容量班次均不設限,文本中也不再如同舊約敘明各方可營運臺澳航線之航空公司名稱及其容量班次,而是由雙方各自指定業者營運。

3.新航約亦納入以定期航班方式管理之「規則性包機」,臺南、嘉義、臺中、花蓮、臺東、馬公及金門與澳門間均可申請營運「規則性包機」,且上述各航點與澳門間均不設容量及班次限制。

效益:新航約提供雙方航空公司更具彈性的營運空間,並提升旅客往來的便利性,更加促進臺澳雙方經貿發展及觀光文化交流。104年全年,臺澳航線飛行班次超過1萬2千班,較103年增加15.4%;總載客人數超過158萬人次,較103年增加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