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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100.6.26生效並實施)

兩岸兩會於99年12月21日簽署「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

效益:由兩岸衛生主管機關建立制度化的合作機制,有效管控兩岸交流日益深化後可能衍生的醫藥衛生風險,依據協議規定,兩岸已建立平時及重大疫情資訊交換及通報機制,我方得以即時掌握中國大陸疫情資訊,將更有效維護民眾之健康安全;對於兩岸醫藥品的安全管理協處機制,雙方將依照國際間公認安全管理之規範建立相關品質安全管理機制,確保兩岸醫藥品的品質,以及推動雙方新藥臨床試驗合作;並針對中國大陸輸入中藥材進行源頭管理,以保障消費者使用進口中藥材的安全;同時,對於國人在中國大陸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即時提供緊急救治措施之協助,使國人生命健康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