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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中國大陸記者來臺駐點採訪並逐步放寬相關採訪便利措施(89.11.9、97.6.30、98.10.27、102.8.1、103.1.1發布實施)

1.89年11月9日政府宣布開放中國大陸媒體記者以輪替的方式(每次停留1個月)來臺駐點採訪,並陸續開放中國大陸新華社、人民日報、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央電視臺、中國新聞社等5家中央媒體來臺駐點。

2.97年6月30日放寬中國大陸媒體駐點記者在臺停留時間從1個月到3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發給1年效期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再陸續開放5家中國大陸地方媒體(包括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東南衛視、廈門衛視、湖南廣播電視台、深圳報業集團等)來臺駐點採訪。

3.98年10月27日起再放寬每家媒體駐點人數最多可達5人,同時取消駐點記者赴臺北以外地點採訪需事先報備規定,更可透過臺灣邀請單位代為在臺租屋居住,提供中國大陸來臺駐點記者採訪的便利。

4.102年8月1日起放寬中國大陸大眾傳播專業人士(含中國大陸駐點記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經許可得發給1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5.103年1月1日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放寬中國大陸人民進入臺灣從事專業交流(包括中國大陸駐點記者來臺採訪),得同時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行。


效益:促進兩岸資訊流通及傳播臺灣新聞自由價值,加強中國大陸民眾對臺灣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