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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有關服貿議題說明(112年6月29日例行記者會)

(一)兩岸之間要推動任何議題的談判,不是由任何一方片面決定,而是由雙方經由磋商接受議題後,才開始進入談判,也就是雙方對此議題有無需求。

(二)10年前的環境,當時政府考量希望與中國大陸經濟緊密結合,得到較多中國大陸的經濟協助。我們也能體會到當時中共方面一再說讓利,為什麼要讓利,就是希望跟臺灣有更緊密的經濟結合,用經濟因素套牢臺灣。因此,10年前雙方有這個需求就開始了談判。但是過去幾年來,大家都知道全球經貿結構、中國大陸經濟環境都發生極大的變化,今天用10年前的時空背景來探討要不要重啟,這是沒有意義的。現階段並沒有談判服貿、貨貿需求。

(三)有關協議監督條例部分,對於兩岸談判協議的監督,在兩岸條例第5條及第5條之3已經有完整規範。至於將來任何協議要送立法院備查,或立法院要改成審查、或協議涉及另訂法律、或法律有修正必要,一定要送立法院審議,兩岸歷來已完成簽署並生效達26項協議,就代表行政、立法兩院有相當豐富的互動經驗,將來自然可由兩院依經驗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