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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兩岸金融往來及加強監理合作(98.4.26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98.11.16簽署三項監理合作備忘錄、99.3.16修正發布相關法規)

依據98年4月26日兩岸兩會簽署之「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98年6月25日生效),兩岸金融監理機關於98年11月16日簽署三項金融MOU(銀行、證券及期貨、保險),並於99年1月16日生效;99年3月16日發布兩岸金融、證券期貨、保險等三項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增訂兩岸金融業互設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等管理規定;令中央銀行與人民銀行於101年8月31日簽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


效益:
落實兩岸金融監理合作,有序推動兩岸市場相互開放及業務往來,實現我金融機構赴中國大陸設立分支機構,為臺商提供金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