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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99.9.12生效並實施)

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促進兩岸經濟、科技與文化發展,兩岸兩會於99年6月29日第5次會談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效益:建構兩岸主管部門溝通平臺與協處機制、協助國人快速取得權利提升產業競爭力、保障農業智慧財產權保護與農民權益及促進文創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