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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1-09-21

一、相關資訊

(一)法規

1.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2.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3.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4.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5.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6.大學法

7.專科學校法

(二)答客問

1.資格認定與入學

(1)香港或澳門居民可否申請來臺就學,是否一定要在香港或澳門出生?其申請手續為何?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第7條,香港澳門 關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

答:1.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2條規定,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境外6年以上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8年以上。

2.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3.港澳居民如符合「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最近連續居留境外6年或8年以上」,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香港護照』、『澳門護照』或『1999年12月19日(含)前於澳 門取得之葡萄牙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等3項要件,即可申請 來臺就學,並非一定要在香港或澳門出生。

4.「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6條第1項另規定,港澳居民在臺灣地區已達就學年齡,並具有臺灣地區合法居留身分者,得申請分發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以及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5年制專科部。惟如係欲申請就讀國小以上,大學以下之學校,尚須取得在臺合法居留身份。其申請手續為:

(1)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者,向直轄市或各地方政府教育局申請。

(2)就讀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職業學校者,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申請。

(3)就讀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5年制專科部者,向教育部(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申請。

(4)有意就讀大學以上學校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者,於每年招生期間,依規定檢具相關表件,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或其指定機構申請分發,或向經核准自行招收港澳學生之大學申請入學。

5.為吸引優秀港澳學生來臺,提升教育環境之多元性及競爭力,教育部已於111年4月25日修正發布『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開放港澳生來臺就讀高中及五年制專科學校,歡迎有意來臺就學的港澳生,於各校指定期間直接向各校申請入學,相關應備表件包括入學申請表、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港澳護照及永久居留資格文件、境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在臺監護人相關文件、足夠在 臺就學之財力證明及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等。

(2)不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規定者得否來臺就學?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3-1條>

答:1.不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規定之港澳居民,如身分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請依該辦法申請來臺就學。

2.惟為尊重港澳學生選擇,海外聯招會於臺灣地區大學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港澳招生簡章中明定對雖不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有關「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或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之規定者,仍准其得以報考,惟須填具切結書,同意於錄取分發後,其身分應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規定,始得來臺入學。

3.因應擴大招收境外學生需要及考量境外學生衡平性,使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居留境外6年以上之華裔學生得來臺申請入學大學校院,於相關法律修正施行前,其就學及輔導得準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8年以上。

(3)香港或澳門居民可否來臺就讀研究所碩、博士班?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7條、第12條>

答:1.港澳人士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及就學辦法第2條規定,且最近連續居留境外6年以上者,得依該辦法第7條檢具相關表件申請來臺就讀研究所碩、博士班。申請者尚須具下列學歷之一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

(1)符合「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專科以上學校認可名冊」及「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認可名冊」之規定,經我教育部認可之港澳當地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具有學士或碩士學位,其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並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屬實者。

(2)在香港就讀經我教育部核可立案設立之私立大學校院,取得學士或碩士學位者。

(3)在港、澳以外大學畢業具有學士或碩士學位者(需注意符合在境外連續居留6年之規定),其學歷證件須經學歷完成地之我政府駐外館處驗證後,始予受理。

(4)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辦理(需注意符合在境外連續居留6年或8年之規定)。

2.此外,在臺灣地區大學院校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港澳學生,得依該辦法第12條檢具臺灣地區之大學畢業證書或報考資格所需證件、歷年成績證明文件、入學申請表、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定之其他文件,於每年招生期間向海外聯招會申請分發碩士以上學程。海外聯招會依其志願轉請申請學校審核通過後,再核定分發,核定分發以一次為限。自行報考碩士以上學程者,應依臺灣地區學生錄取標準辦理。已依前項規定分發並註冊入學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提出同級學程之申請。

3.相關訊息可至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網站查詢。

2.學歷檢覈及採認

(4)香港或澳門的學歷如何檢覈及採認?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第3條>

答: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係由受理機關或學校自行審查當事人經本會香港辦事處(駐地名稱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本會澳門辦事處(駐地名稱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若為中、英文以外之語文製作者應附中譯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等相關文件,屬實者則由學校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檢覈其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若採認發生困難時,得函請教育部認定之。

(5)教育部認可學歷之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有哪些?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第3條>

答:目前經教育部公告認可學歷之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有:

1.香港:

(1)大學16校:計有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浸會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教育大學、香港演藝學院、香港樹仁大學、嶺南大學,以及香港珠海學院等11所。另外,明愛專上學院、明德學院、香港恆生大學、東華學院、職業訓練局-香港高等科技教育學院等5所學院之學士學位,須為自2015年3月4日起畢業者,始得採認。前開學校所開設經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認可且於效期內之課程所授予之學位,始予採認。

(2)頒發副學位:香港頒發副學位認可學校計有:香港大學(香港大學附屬學院、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保良局社區書院)、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中文大學專業進修學院)、香港城市大 學(香港城市大學專上學院)、香港浸會大學(香港浸會大學、香港浸會大學持續教育學院、香港浸會大學國際學院 )、香港理工大學(香港理工大學專上學院)、香港教育大學、嶺南大學(嶺南大學社區學院、嶺南大學持續進修學院);另明愛專上學院、香港恒生大學、東華學院、職業訓練局、香港高等科技教育學院等4所學校之副學士學位,須為自104年3月4日起畢業者,始得採認。前開認可名冊所認可之副學位課程,須為全日制課程,並屬具自行評審資格學校所開辨;經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評審且認可情形於有效期內之副學位課程,亦得報考。教育部「香港專科以上學校認可名冊」所列大學下設之專科學制,併予認可(教育部首頁/訊息公告/資料下載)。

2.澳門:

大學4校:計有澳門大學(學士、碩士*、博士*)、澳門理工學院(學士*)、旅遊學院(學士*)、澳門科技大學(學士*)等4所。(有*者,表示自2013年12月27日起畢業者始得採認其學歷)。

(6)香港是否採認我國大學學歷?

答:1.有關香港對其他國家或地區之學歷採認事宜,無論是否屬於英聯邦系或非英聯邦系(包括我國與中國大陸)國家或地區的大學畢業生,如須取得學歷認可證明,都必須由當事人持憑相關資料包括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等(屬於專業的領域如教師,則需另外提供課程及實習等資料),向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提出學歷評審申請。
2.依據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資料,2019年我國學歷通過審查達98.8%,成功率比英國、美國、澳洲等國家為高。申請者只要能提供完整的個人學習歷程,絕大多數申請個案均能通過審查。臺灣高等校院畢業生學歷獲國際認可,學生畢業後可選擇返港或在臺繼續升學。一般來說,學歷認證與否在於雇主或專業團體是否認可。但如畢業返港欲投身政府部門、學校、專門職業者,須經過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或所屬專業人員法定機構的評核,評定其學位是否等同香港學位或是否具有專業資格。
3.依據香港獸醫管理局致國立臺灣大學及國立中興大學之信件中,說明2018年9月入學(2023年畢業)的國立臺灣大學、國立中興大學獸醫系的學生為最後一屆可在現階段情況下取得獸醫執業資格;於2023
年12月31日前取得上述學歷之港生仍能獲得專業資格承認。如該兩校完成英國皇家獸醫學院或美國獸醫協會認證,則2023年12月31日後畢業學生學歷及專業資格亦可獲得認證。有關學歷評估等規定,可瀏覽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網站。

3.在臺生活輔導及照顧

(7)香港或澳門學生來臺就學是否仍享有僑保及健保?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第2點、第3點、第12點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

答:為使來臺就學之僑生(含香港或澳門學生)傷病時醫療獲得保障,尚未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1款規定之僑生,自抵臺註冊之日起得參加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保險費由僑務委員會補助百分之五十,個人負擔百分之五十;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規定,海外僑生(含港、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在臺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曾出境1次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 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之日起,應加入全民健保;至應繳健保費額度則依據相關規定辦理;家境清寒港澳生得於赴臺前取得經駐外館處(本會香港辦事處、澳門辦事處;駐地名稱皆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保薦單位、畢業中學、留臺同學會等機關或單位(非個人)開立之中文或英文清寒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經學校審查符合資格者,由僑務委員會補助每名學生每月健保費自付額之半數,另半數由學生自付。

(8)香港或澳門學生來臺就學可否申請獎助學金?

答:教育部等相關部會設有清寒僑生助學金、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學行優良獎學金等獎助學金,符合條件之香港、澳門學生亦可申請。此外,尚有社團或個人捐贈之獎助學金多達90餘項。

(9)香港或澳門學生來臺就學可否申請工讀?工讀所得是否要課稅?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9條第1項、所得稅法第2條、第7條、第14條、第71條、第73條第1項、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就業服務法第50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13條>

答:1.香港或澳門學生得檢附申請書、護照影本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經由勞動部「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線上申請工作許可。另外,為使學生專注課業,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20小時,寒暑假期間工讀時數則不受前開限制。
2.香港或澳門學生來臺就學,於校外或校內領取之工讀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應依學生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課稅,分述如下:

(1)「居住者」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1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其工讀所得係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工讀單位於給付時,可依所得人自行選定適用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或5%扣繳所得稅,惟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可免予扣繳。

(2)「非居住者」係指「居住者」以外之個人。其工讀所得採就原扣繳方式完納稅捐,工讀單位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之6%(適用於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或18%扣繳率扣繳所得稅,所得人無須再辦理結算申報。

(三)在臺港澳學生統計數據(94學年起)

二、影音專區

(一)在臺就學經驗分享

三、相關網站

(一)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二)海外聯招會-香港

(三)本會香港辦事處

(四)本會澳門辦事處

(五)教育部

(六)僑務委員會

(七)內政部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