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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業務

民國八十九年年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未來展望與努力方向

五、港澳業務

(一)建立合理交流規範

持續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相關辦法之施行情形予以檢討調整,俾在有秩序、並兼顧國家利益與實際需要之情況下,加強臺港澳交流往來。

(二)辦理臺港航約續約

臺港間航空協定自八十五(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三日生效,為期五年,將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屆滿。為維持臺港民眾之密切往來需要,將會同交通部等機關就未來續約事宜先予規劃,使符國家整體利益與商業需求。

(三)建立正常化之溝通

港澳特區政府與我方之溝通雖有指定或特殊管道,惟臺港澳間往來密切,政府亦對在臺之港澳人士提供多項諮詢及協助。為解決人民往來之相關問題,宜使彼此之溝通朝正常化發展,俾作即時有效之處理,未來亦將促使港澳特區政府正視此問題。

(四)持續關注港澳情勢發展

為有效掌握港澳地區情勢發展的脈動,未來除繼續編撰「港澳季報」、「港澳移交後之爭議事件」,以及港澳移交後之情勢研析報告外,並掌握港澳重大問題研析之時效性,及持續觀察相關問題之發展趨勢,俾確實反應港澳在大陸統治下之各個層面,以供政府決策之參考。

(五)賡續推動臺港澳交流聯繫

鑒於邀訪工作對促進臺港澳關係具有助益,未來將持續並擴大推動各項交流聯繫工作,並在務實、互惠與尊嚴之前提下,建立臺港澳間多元與制度化之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