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法政業務

民國九十二年年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大陸工作業務成果

四、法政業務

(一)對中介團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監督及強化服務功能

1. 海基會接受政府委託負責處理大陸事務涉及公權力,而不便由政府出面處理之事務性、技術性服務事項。目前該會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之大陸事務事項計含「文書(含身分)驗證」等七十七項業務。

2. 另為服務中、南部地區民眾,配合政府簡政便民政策,本會賡續協助海基會於行政院中、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設置「中區服務處」及「南區服務處」,為中、南部地區民眾辦理兩岸文書驗證、兩岸交流、兩岸經貿及其他兩岸交流事務諮詢等相關服務。

(二) 修法建構兩岸人員往來制度,強化社會交流管理機制

1. 檢討研修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之程序及罰則規定,修法落實單一身分制,避免產生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情事。

2. 為落實政府對於大陸配偶「生活從寬」循序漸進之政策,建構更完整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居、停留制度,爰修法調整大陸配偶來臺制度。

3. 為落實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真實性之過濾及管理與查察,修法增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應接受面談及按捺指紋等規定。

4. 為有效嚇阻人蛇集團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罪行為,研修兩岸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除增訂加重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之刑責,加重首謀者刑度,並增訂沒入載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運輸工具之處分,及課處停航或廢止證照等。

5. 參與「行政院強化治安會報」及「行政院查緝偷渡犯罪組織專案工作計畫」之運作,針對防範大陸偷渡犯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提供具體意見,協調大陸地區共同查緝,並辦理兩岸相關法規之研討等事項,以有效徹底瓦解偷渡犯罪組織。

6. 協調海巡署、警政署研訂(修)「行政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委員會境外管制組強化查緝走私偷渡實施要點」(又名「淨疫專案」),以避免走私、偷渡等非法管道成為我方防疫之漏洞。

(三)調整大陸配偶來臺制度及落實大陸配偶「生活從寬」政策

1. 鑒於兩岸婚姻數量成長快速,需納入移民政策考量,為落實「生活從寬、身分從嚴」循序漸進之政策,衡酌人口移入、社會資源分配、社會安定等整體效應,修法調整大陸配偶來臺制度為「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等階段,並強化管理及輔導作為,一方面有效解決合法婚姻在臺基本生活需求,另一方面防制違常婚姻對社會秩序之影響,建構完整的大陸地區人民移入制度。

2. 為使大陸配偶儘速融入社會及適應在臺生活,本年與中華救助總會分別於金門、澎湖及馬祖辦理三場次「大陸配偶法令說明會」,並辦理二期「大陸配偶生活輔導班」,開設多元化課程,並提供諮詢服務,以解決大陸配偶在臺生活面臨之問題。

3. 依行政院核定「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方案」,配合內政部擴大辦理照顧輔導來臺之大陸配偶相關措施,俾落實婚姻來臺移民之輔導事宜。

92.5.9本會辦理「九十二年在台大陸配偶生活輔導營」活動

92.5.9本會辦理「九十二年在台大陸配偶生活輔導營」活動

(四)協處大陸偷渡犯收容、管理及遣返事宜

1. 由於女性偷渡犯查獲比率逐年成長,而大陸執行遣返速度不及我方緝獲收容速度,造成我方各地收容處所已無法因應現階段偷渡犯收容需求,爰協調內政部提出「辦理大陸地區人民收容量擴增計畫」,分近、中、長期逐步擴充收容量,己於九十二年底前將各地臨時收容對象全數移置收容中心,有助改善現階段收容環境品質、保障收容對象基本人權。

2. 延續八十九年本會研擬之主動遣返等多項因應方案,並在海基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配合執行下,九十二年共執行遣返14梯次2,237人,有助紓解收容管理壓力。

3. 配合三節赴非法入境大陸地區人民處理中心探視,並辦理偷渡犯打電話返鄉報平安活動。

4.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苗栗通霄外海發生26名大陸偷渡女子遭蛇頭強推落海事件,本會隨即授權海基會探視生還者,並取得罹難者可資辨識身分之資料,協調聯繫罹難者之大陸家屬及大陸紅十字會人員一行8人來臺處理善後事宜。

(五)協處大陸漁船及漁工岸置相關事宜

1. 參與農委會研修「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增訂相關過渡條款,俾因應大陸方面未與我方建立正常派出大陸船員機制前之實際需求,並建立大陸船員常態性上岸安置措施。

2. 參與農委會研商大陸漁政船舶在我經濟海域執法相關事宜,及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及說帖。

3. 研修「對於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禁止水域案之分工事項表」,並建立大陸船員發生緊急危難之常態處理機制。

(六)依「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小三通」專案審查事宜

1. 依「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第七款之規定,分別建立「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專案許可由試辦通航地區進入大陸地區」及「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交流活動」之聯合審查機制,定期專案審理相關申請案件。

2. 為建立「小三通」交流秩序,並使相關申請單位了解申請(邀訪)程序相關注意事項,業參酌金馬地方民意及試辦「小三通」三年多來累積之個案經驗,積極協調境管局等相關機關,訂定「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專案許可由試辦通航地區進入大陸地區送件須知」等相關規定,俾供民眾參考。

(七)擴大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交流範圍

配合培訓產業所需科技人才,引進海外高科技人才,提昇國內科技技術水準,並促進經濟發展之政策,持續修正相關法規,對於業已放寬之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放寬來臺申請、延期申請及證件核發等程序規定;另為發展我國體育運動種類特性與加強教練訓練績效,避免我國家代表隊培訓計畫中斷,以符合人才養成與計畫銜續推動之意旨,增設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來臺協助我國家代表隊培訓,延長停留期間規定。該項辦法將報陳行政院核定後,由內政部發布實施。

(八)累積兩岸刑事犯罪個案處理模式

為強化兩岸犯罪防制,九十二年賡續委由學術機關辦理兩岸間治安管理與犯罪防治學術研討會,進行兩岸具警察實務人員之交流,在建立兩岸犯罪防制聯繫管道及兩岸犯罪個案資料之傳遞上,逐步促成兩岸合作意願。 另為強化兩岸共同合作打擊犯罪,持續推動兩岸執法人員交流。近來,大陸在個案協助上也有發展,陸續將何文明、戴志明等14名刑事嫌犯交我警方押返。

(九)賡續推動兩岸法學交流、大陸法制研究及培訓兩岸法律事務人才

持續補助相關民間法學團體及法律學者舉辦或參加兩岸法學交流研討會,委託專家學者撰擬兩岸條例相關法律問題專題報告,如委託專家學者辦理「大陸地區公司治理法制」專題研究計畫;因應兩岸長期交流發展需求,賡續辦理第十二期之「兩岸法律事務人才法制研習班」二梯次,共計200人參加,有效提升處理兩岸法律事務人才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