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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兩岸交流重要措施及研(修)訂相關法規

民國九十二年年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附錄

附錄三、開放兩岸交流重要措施及研(修)訂相關法規

(一)文教交流方面:

-- 修正「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許可辦法」(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 訂定「大陸地區台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經濟交流方面

--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 修正「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民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 修正「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 修正「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三)社會交流方面

-- 廢止「對大陸地區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輔導作業要點」(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 訂定「臺灣地區醫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執業許可辦法」(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 訂定「原設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臺定居申請程序及審查基準」(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 訂定「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 訂定「經濟部鼓勵檢舉違法赴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給獎實施要點」(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 訂定「經濟部查察違法赴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給獎實施要點」(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 修正「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 公布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 修正「跨國企業自由港區事業臺灣地區營業達一定規模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修正「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指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訂定「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港澳交流方面

-- 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