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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施政項目

民國九十二年年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重大施政項目

臺海兩岸經香港轉口貿易金額統計單位

壹、重大施政項目

一、完成直航影響評估報告及推動貨運便捷化規劃方案

(一) 依經發會就「加入WTO與兩岸『三通』」議題所達成「整體規劃兩岸『直航』事宜,並透過兩岸協商予以落實推動」之共識,考量兩岸全面「三通」及「直航」將造成臺灣整體結構的根本變化,必須審慎評估社會、經濟、政治、安全等各層面的影響,經依「大溪會議」結論,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底完成技術層面之評估,並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對外公布「兩岸『直航』之影響評估」報告,內容涵蓋「三通」與「直航」之關係、「直航」之經濟影響評估、安全評估及技術層面評估、推動「直航」必須考量的關鍵問題及總體成本,及推動「直航」應有的方向及配套措施等,並全面展開直航準備工作。

(二) 在兩岸尚未進行「直航」協商之前,將先推動過渡性的兩岸貨運便捷化措施,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已公布航空貨運便捷化的具體方案,係針對臺商的迫切需求,推動小規模、有限度之「間接貨運包機」,以有效解決現階段大陸臺商經常面臨的運輸瓶頸問題,並便利臺商關鍵零組件的運補,強化在臺灣的生產基地,提升臺商之運籌管理能力及國際競爭力。嗣後,政府亦多次重申,願意在不設任何政治前提下,和中共當局就雙向對飛等事項,由兩岸進行協商,以便進行妥善安排;也不排除在政府監督下,准許我方航空業者與大陸業者進行一定的合作。

二、辦理大陸臺商春節返鄉專案

(一) 政府為因應臺商及其眷屬春節期間返臺一票難求之問題,於九十二年首次辦理「大陸臺商春節返鄉專案」,准許我航空業者於春節期間以包機方式經港、澳停降後,往返臺灣及大陸地區,載運臺商及眷屬返家過年,同時也擴大「小三通」適用範圍。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月十日春節期間,申請以包機方式往返臺灣及大陸地區的臺商及眷屬人數約1,200多人次;經金門、馬祖小三通往返人數約3,500人次。

(二) 為繼續推動「大陸臺商春節返鄉專案」,游院長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宣布,可比照九十二年春節模式,在九十三年春節期間辦理「間接包機」及擴大臺商利用「小三通」返臺等措施。

三、研(修)訂兩岸關係法規,建立交流秩序

(一) 配合兩岸互動情勢,建構交流新秩序,完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 1. 兩岸條例經過十年的運作,現有法律結構已呈現超負荷的現象,有必要因應交流新情勢,並依據人民需求調整相關規範。為建構交流新秩序,已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經送請立法院審議,歷經立法院四個會期的審議,於立法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四次會議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審查三讀通過,經總統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布,並由行政院指定施行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2. 本次修正包括:兩岸協商、人員往來、兩岸通航、經貿交流及文教交流等事項之架構,進行整體性之檢討及調整。其中人員往來部分,包括:身分及居停留制度、入出境許可、擔任職務或為成員、聯合設立法人、締結聯盟或為合作行為等相關事項;經貿交流部分,包括:投資、貿易、商業行為、金融往來、大陸貨品廣告,及大陸地區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等相關事項;文教交流部分,包括:臺商子弟學校之設立及教職員相關權益、兩岸學校合作行為、大陸地區出版品在臺銷售等相關事項,均一併檢討修正,修法規模是施行以來最大之幅度,期兩岸交流秩序之法制化更為落實,並具體發揮安全閥之功能。

(二) 研(修)訂兩岸交流活動相關法規 為規範兩岸交流秩序,本會賡續協調相關機關研議訂定、修正兩岸交流相關法規。如訂定「臺灣地區醫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執業許可辦法」、「原設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臺定居申請程序及審查基準」、「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經濟部鼓勵檢舉違法赴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給獎實施要點」、「經濟部查察違法赴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給獎實施要點」、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廢止「對大陸地區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輔導作業要點」等法規。本會仍持續配合兩岸交流進程及兩岸關係條例修法後之配套規定研擬,繼續協調各主管機關研(修)訂相關法規,俾利兩岸良性互動。

(三) 訂定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來臺履約等商務相關活動規定 政府於九十一年加入WTO後,依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之規範,為便利跨國企業在臺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專家履約」、「商務訪問」等商務相關活動,本會業協調相關機關訂定「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並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由內政部發布施行。另配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訂之規範,業協調相關部會,據以修正該許可辦法,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進入自由貿易港區之事由限於「商務訪問」,申請資格為「自由港區事業」,並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核定修正「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並修正名稱為「跨國企業自由港區事業臺灣地區營業達一定規模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內政部並於九十二月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施行。

(四) 訂定大陸地區物品在臺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規定 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修正,依該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以得在臺從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為原則。經行政院核定,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依據修正條文,本會與相關機關研擬「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經行政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核定後發布施行。

四、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配合防治作業調整兩岸人員往來機制

九十二年三月大陸地區傳出SARS疫情後,造成全球疫情蔓延,臺灣地區亦受波及,致嚴重影響我國家經濟與社會安全。配合衛生機關防疫作業,本會於疫情初期即配合透過行政措施減少兩岸人員移動數量,例如:對在臺停留期間之大陸地區配偶採取自動展延期限及延緩專業交流辦理期程等措施。 惟因後續疫情擴大,為應防疫需要,自四月二十八日零時起,依據行政院所訂「政府因應和平醫院集體感染SARS疫情持續擴大採取之措施」,對自大陸地區及香港入境旅客執行「專案防疫隔離措施」防疫境管措施,並續行調整兩岸人員往來機制如下:

(一)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居民來臺 1. 專業活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活動人量,已在有效控管範圍內,惟將進一步從嚴審理,除政策需要,原則上不發證。 2. 社會交流:大陸配偶、子女返臺,及大陸地區人民專案許可來臺者,由原自行隔離觀察的管理,提昇為本人應專案防疫強制居家隔離。 3. 香港居民:取消落地簽證,經許可來臺者,採行「專案防疫強制隔離」至六月二十六日;七月十四日起恢復落地簽證作業。

(二)國人部分 1. 國人自大陸地區(不分省份)或WHO公布之病例集中區返臺,含自病例集中區轉機返臺者,一律採行「專案防疫強制隔離」,其方式包括:一為本人直接返家後,採行本人強制居家隔離之措施,或由企業主執行強制隔離之責任。 2. 國人經由離島兩岸通航港口入境者,其專案防疫強制隔離措施亦比照辦理。 上揭防疫管制措施,在國內疫情趨緩,並經WHO於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宣布我國自SARS感染區解除,於七月十六日起逐步解除兩岸人員往來疫情境管措施,恢復正常交流作業。惟考量大陸地區疫情不明,及因港澳地區與大陸之連動性,對於由中、港、澳入境旅客仍續行入境者「自主健康管理」防疫措施。

五、強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交流秩序之管理

由於兩岸人員往來,尤其是兩岸婚姻數量成長快速,為落實「生活從寬,身分從嚴」循序漸進之政策,衡酌人口移入、社會資源分配、社會安定等整體效應,協調相關機關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重新調整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制度,取消探親改以「團聚」,增設「長期居留」制度,並在來臺各階段進一步落實生活從寬之措施,以期增加兩岸婚姻之穩定性及生活之便利性。前揭修正草案業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布。本會並協調內政部等機關研修相關子法,建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完整政策及制度,對於合法移入之大陸配偶,行政院已核定「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及輔導措施方案」,以落實照顧輔導,協助渠等融入臺灣社會。

六、協助解決大陸臺商子女之教育問題

政府一向關切大陸臺商子女教育問題,先後協助輔導東莞臺商子弟學校及華東臺商子女學校之設立。此外,為鼓勵臺商子女返臺銜接我方教育,減低渠等對臺灣疏離感,及增進臺商子弟對臺灣的向心力,辦理大陸臺商子女返臺夏令營活動、補助臺商子女返臺接受補充教育、及補助臺商子女學校學生返臺參加校際交流活動等。另為賦予輔導大陸臺商子女學校之法源依據,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修正,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並據此協調教育部研訂「大陸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確立輔導事項並保障師生權益。

七、開放大陸學術簡體字版大專圖書來臺銷售

本會會同新聞局等單位研商修訂「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起實施,開放大陸地區簡體字版大專專業學術圖書來臺銷售。至九十二年底,大陸圖書進口銷售之業者計十九家、核准進口之圖書計34,187種,124,511冊。

八、持續檢討推動「小三通」

(一) 金馬「小三通」實施以來,持續就政策及執行層面持續進行檢討,已完成第三次大規模檢討,除放寬多項限制外,亦適度開放人貨中轉。九十二年SARS疫情期間,「小三通」亦配合作因應調整。為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行政院業依「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調整「小三通」運作,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及五月十六日分別暫停馬祖、金門與大陸客、貨船之往來,並同步加強防檢疫措施及查緝走私偷渡。

(二) 考量疫情趨緩情勢,為利配合人員、航運的往來需求,並促進金馬地方建設與產業經營,依前開試辦通航辦法規定,行政院於六月十九日專案開放「小三通」貨運往來,嗣於七月十六日起恢復「小三通」客、貨運往來。

(三) 配合兩岸條例之修正,健全「小三通」執行法源,並持續就擴大「小三通」實施範圍持續檢討調整,以落實照顧金馬地區民眾之生活。

九、提升兩岸文教交流秩序與品質

(一) 充實兩岸文教交流活動資料庫系統,瞭解民間團體動態及辦理兩岸交流活動情形。

(二) 加強大陸地區文教類專業人士來臺之審核作業,強化與各相關部會的橫向溝通聯繫,並運用大陸專業人士來臺進行文教交流之異常活動即時通報機制,就各種異常情況即時進行適當處置,以提升文教交流品質。

(三) 蒐集並整理兩岸文教交流所產生之問題,並提出解決之道。每月定期寄送相關部會「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文教交流活動簡訊」及預定入境而未入境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文教交流活動簡訊」,確實瞭解大陸人士來臺實際情況。

十、本會澳門事務處擴大業務功能

為提升本會澳門事務處之服務功能,經與澳門特區政府多次協調後,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正式開辦澳門居民申請入臺證及外國人來臺簽證等業務,本項業務開辦,將使澳門居民以及外籍人士來臺申辦證件時間減少約兩週,可望提升來臺觀光意願,對促進國內觀光產業甚有助益,亦對我駐澳機構功能及地位,達相當程度之提升,並有助於未來臺澳關係良性互動。

十一、推動臺港交流

(一) 配合國家動觀光事業政策,在港籌組香港各界赴臺觀光團,並藉機建立及加強與香港各界的聯繫交往。諸如:香港學者臺灣觀光團、香港中學校長觀光團、香港青年學生觀光團。

(二) 持續推動香港各界赴臺參訪我國政、經及社會建設。重要之參訪團諸如香港各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學者團、香港中學校長參訪團、香港社福界行政主管訪問團、香港電子業商會、九龍樂善堂、東華三院、九龍總商會及臺商代表參訪團等。

(三) 九十二年國慶,為提高回國致賀團的素質,除邀請社會地位較高的親我人士參加外,為培育社團後起之秀,以青年及中年人士為優先考量。九十二年國慶致賀團含自費及公費團總計25團,338人。

(四) 為提高香港大專校院學生對我國政治、經濟及文化之認識,特籌組「港澳青年臺灣觀摩團」、「香港青年學生臺灣觀光團」,以及協助五個大專院校學生團體赴臺進行訪問,包括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浸會大學及香港嶺南大學等。

十二、加強對在港臺商的聯繫服務

為加強對在港臺商的聯繫服務,九十二年辦理「加強服務臺商計畫」,辦理相關活動或服務:

(一)輔導臺商暨臺商團體活動;(二)協助臺商排除投資貿易障礙;(三)協助臺商拓展市場;(四)加強臺商與港商及香港工商團體之交流互動;(五)加強與在港歐美等駐港機構暨歐美商會之交流;(六)提供商業資訊;(七)適時提供急難救助;(八)辦理證照服務等八項,俾利臺商融入香港社會、拓展市場及解決投資上的困難。九十二年SARS在港肆虐期間,更就疫情發展的需要,即時提供最新之國內入出境及防疫措施等相關資訊,俾協助渠等防疫及健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