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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業務

民國九十三年年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未來展望與努力方向

四、法政業務

(一)賡續整備兩岸事務協商議題,解決交流衍生問題

以協商代替對抗,是兩岸發展之必要趨勢,民國87年10月「辜汪會晤」已達成就交流衍生個案積極相互協助處理及促成恢復制度化商談契機等共識,大陸方面應儘速就兩岸交流衍生之攸關民眾權益事項與我進行協商。本會將持續蒐集、分析有關兩岸因交流衍生之問題,研提解決方案,為協商預作準備;並衡酌兩岸關係互動狀況,適時提出我方對於透過制度化協商以解決此類問題的政策立場。

(二)積極檢討兩岸專業交流策略

中國大陸專業人士來臺交流參訪,無論在交往之形式、管道和層次均不斷地擴增及提昇,並逐步深化兩岸人民之交流互動。為肆應交流實況及發展趨勢,積極檢討調整交流策略,以掌握兩岸交流動態過程,維護交流秩序、提升交流品質,使兩岸專業交流得以正常化發展。

(三)因應企業需要及國際規範,放寬中國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

為因應企業需要及國際規範,促進兩岸商務正常往來,增進兩岸良性互動,放寬中國大陸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規定,於民國93年11月17日報請行政院第2915次院會審查通過「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將俟內政部發布後即可施行。

(四)建構複委託協商機制

目前兩岸民間交流及經貿發展現狀,使兩岸待協商之議題,涉及到許多主管機關的權能,以及民間經濟及商業利益,因而呈現多面向、多元素及多利益的組合。因此,為重啟兩岸談判,並確保公權力不被侵蝕,及排除個別利益介入,需要一個有效率的統合機制。在兩岸關係條例修正後,未來兩岸談判將朝向「多議題,跨部會」的運作方式,政府各部會將展開相關談判的整合作業,以建立「複委託」民間團體協助的彈性統合機制。

(五)落實兩岸交流秩序之法制化,適時並宣導修正相關法規

面對兩岸主客觀環境的變化,配合兩岸整體互動情勢,適時研(修)訂相關法規,期使兩岸社會、文教及經貿之各項交流往來更有秩序的進行。此外,將賡續規劃、協調相關機關,研修兩岸條例相關子法,以完善配套措施,落實相關法規執行之機制。修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暨相關許可辦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解釋彙編」,並配合研考會「營造英語生活環境行動方案」,積極進行本會主管法規之英譯作業,並依「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賡續辦理本會主管法規通報與上網作業。

(六)蒐集中國大陸地區法規資訊,促進兩岸法學交流

賡續規劃透過學術及實務界人士與民間團體參加或舉辦兩岸法學研討會議,推動兩岸各大學間法學期刊之交流活動,加強資料蒐集管道,期增進對中國大陸地區法律制度之了解,促進兩岸法學交流。

(七)加強研究中國大陸法制、培訓兩岸事務之法律專才

為肆應兩岸關係發展,維護民眾權益,將賡續研究中國大陸現行法律體系,俾供研擬相關法制、法規及解決兩岸人民往來所衍生問題之參考。另針對兩岸長期交流發展之需求,除賡續辦理「兩岸法律事務人才法制研習班」外,未來並將參與研習對象逐步擴大至基層警、戶政單位,俾利其對大陸政策與兩岸法律事務的了解,以提高處理大陸事務效率與效能。

(八)規範兩岸社會交流秩序

配合兩岸條例修正,調整兩岸社會交流人員往來制度,賡續協調相關機關完成兩岸社會交流相關配套子法,建構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之完整政策及制度;有關中國大陸配偶來臺新制,將在適當人口政策規劃下,衡酌人口移入、社會資源分配、社會安定等整體效應,納入移民制度架構建置,對於合法移入之中國大陸配偶,透過輔導機制解決生活面臨之問題,並協調相關機關持續落實「生活從寬」各項措施;另針對交流過程中衍生之若干違常現象,強化社會交流管理機制,以使兩岸社會交流能正常有序的進行。

(九)賡續推動兩岸醫藥衛生交流

兩岸醫藥衛生交流政策一向秉「互補、互惠、互利」為原則,以提升兩岸人民健康福祉為目的。配合現階段大陸政策,及因應全球新興傳染病防治,兩岸衛生交流方向,除將配合中國大陸醫學發展特色賡續推動,並將考量我方醫療衛生政策需求,選取適當議題,持續進行相關交流事宜,以增進兩岸人民健康福祉。

(十)賡續研析中國大陸外交活動,提供政策參考

中國大陸外交在為其建設小康社會營造一長期穩定、安全可靠的國際環境,其中穩定與大國關係為中國大陸外交佈局之首。在布希總統順利連任後,中國大陸將持續改善與美國的關係,建立雙方建設性、坦誠、合作的關係。另一方面,中國大陸也會持續強化與俄羅斯戰略協作夥伴關係,鞏固與歐盟的戰略夥伴關係,以與美國相抗衡。此外,中國大陸將賡續推動「睦鄰、安鄰、富鄰」政策之周邊外交,拉攏第三世界國家,並藉由多邊外交展現國家實力。隨著中國大陸軍力、經濟實力的日益提升,其強權地位更為鞏固,對臺灣之國際圍堵也更形強化。未來將持續關注中國大陸外交活動及國際情勢變化對兩岸關係的影響,提供政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