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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兩岸交流重要措施及研(修)訂相關法規

民國九十三年年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附錄

附錄三、開放兩岸交流重要措施及研(修)訂相關法規

(一)文教交流方面:

-- 訂定「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民國93年2月26日)。

-- 修正「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民國93年2月28)。

(二)經濟交流方面

-- 訂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業活動許可辦法」(民國93年2月1日)。

-- 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民國93年2月28日)。

-- 訂定「民眾攜帶人民幣入出境之限額規定」(民國93年2月28日)。

-- 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民國93年2月28日)。

-- 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民國93年2月28日)。

-- 訂定「在大陸地區投資得採申報方式之限額規定」(民國93年2月28日)。

-- 修正「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民國93年2月28日)。

--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民國93年2月28日)。

--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民國93年2月28日)。

-- 修正「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民國93年3月1日)。

-- 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民國93年3月2日)。

-- 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民國93年3月2日)。

-- 訂定「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民國93年3月12日)。

--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民國93年4月19日)。

-- 修正「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民國93年12月15日)。

(三)社會交流方面

-- 訂定「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民國93年2月27日)。

-- 訂定「註銷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民國93年2月27日)。

-- 修正「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民國93年2月28日)。

-- 廢止「臺灣地區體育人員加入大陸地區體育團體為成員或擔任職務許可辦法」(民國93年2月28日)。

-- 訂定「在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致轉換身分者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臺定居申請程序及審查基準」(民國93年3月1日)。

-- 訂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民國93年3月1日)。

-- 訂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民國93年3月1日)。

--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民國93年3月1日)。

-- 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民國93年3月1日)。

--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民國93年3月1日)。

-- 修正「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民國93年3月1日)。

-- 廢止「仲裁人擔任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民國93年3月1日)。

-- 廢止「臺灣地區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加入大陸地區註冊會計師協會為非執業會員許可辦法」(民國93年3月9日)。

-- 廢止「臺灣地區醫事人員赴大陸地區執業許可辦法」(民國93年4月6日)。

-- 訂定「郵電及鐵路事業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民國93年4月7日)。

-- 訂定「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民國93年4月8日)。

-- 修正「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93年4月21日)。

-- 修正「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民國93年4月27日)。

-- 訂定「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民國93年6月21日)。

-- 訂定「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民國93年7月20日)。

--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民國92年10月29日公布,施行日期分別為民國92年12月31日及民國93年3月1日)。

-- 訂定「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民國93年11月5日)。

-- 修正「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請領亡故公立學校教職員一次撫卹金一次撫慰金及公教人員保險死亡給付作業規定」(民國93年12月1日)。

(四)港澳交流方面

-- 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民國93年1月5日)。

--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民國93年3月15日)。

--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民國9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