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臺八十三秘字第三二六四九號函
一、依據
本辦法依「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第五條訂定。
二、商定會務人員範圍 本辦法所稱商定會務人員係指:
- 海基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海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 海基會副秘書長、主任秘書、處長、副處長;海協副秘書長、主任、副主任。
三、具體便利
兩會商定會務人員因本協議所定事由入出境,由對方代為辦證並持證,按指定地點入出境。 對兩會處長或主任級以上主管相互給予適當查驗通關等便利。 前項主管之隨行會務人員及經同意之同行人員亦得享有前二項之便利。
四、申請期限
兩會商定會務人員因本協議所定事由入出境,應於十日前提出申請,遇特殊情況,另行商定。
五、交換資料
兩會應相互提供商定會務人員學經歷及職務等資料,如有變動亦同。
六、必要協助
兩會商定會務人員因本協議所定事由入出境,對方應提供通訊便利等必要協助,但攜帶特殊通訊設備,應先知會對方同意,並於出境時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