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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海峽兩岸民間交流活動作業要點(歷史條文)

  • 日期:80-05-15

民國80年5月15日(80)陸法字第1068號函發布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民間團體辦理海峽兩岸民間交流活動,促進海峽兩岸人民彼此瞭解,以加速建立民主、自由、均富之共識,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在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民間團體,辦理兩岸民間交流活動者,均得依據本要點向本會申請補助經費。

三、本要點所稱民間團體,包括財團法人、人民團體及文化事業。

四、海外及港澳地區之民間團體,以促進中國民主和平統一為宗旨、辦理兩岸民間交流活動者,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補助之。

五、本會為辦理補助事宜得設審查小組。

六、審查小組由本會副主委員一人及本會各處處長、會計室主任組成,並由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

七、審查小組任務如左:

(一)審查該民間團體辦理活動之計畫與第一點所列之宗旨是否相符。

(二)審核補助金額。

八、審查小組應將審查結果陳報主任委員核定之。

九、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時,應提出左列文件:

(一)該團體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海外及港澳地區團體依駐外單位驗證之證明文件。

(二)辦理活動之計畫書(應包括活動名稱、宗旨、內容、期間及活動地點等)。

(三)活動經費預算表。

(四)該活動是否向其他機關團體申請或獲得補助之說明書。

十、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應於舉辦活動二個月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十一、民間團體所提之活動計畫書經本會審定後,非經本會之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十二、補助經費於本會核定後撥付之。接受補助之團體負責人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活動成果報告書、及經費支付單據向本會辦理核銷。如有特殊情形需延期辦理核銷者,應事先徵得本會之同意。

十三、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辦理活動時,如有違背申請目的、本要點規定或相關法令者,本會得撤銷補助,並 請求償還。

十四、本要點經本會主管會報通過,陳請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