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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強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漁船船員勞務、標準計量檢驗認證之制度化合作

(一)依據98年12月22日兩岸兩會簽署之「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協議」,兩岸相關主管機關已持續積極推動相關措施。

(二)在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部分,將持續加強疫情及相關重要資訊的獲得,維護農業生產安全;並利用雙方已建立之業務聯繫管道積極辦理查證、溝通事宜,俾加速通關效率,以協助國產農產品之拓銷等。

(三)在漁船船員勞務合作部分,將持續推動雙方健全管理機制;減少不法情事及降低我漁船主管理成本;建立保證機制維護我漁船主及大船員之權益;建立糾紛處理機制增進勞僱和諧;維護船員福利,避免不當剝削等。

(四)在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部分,將持續協助產業升級,拓展中國大陸市場;提升量測能量,促進產業發展;排除貿易障礙,擴大市場商機;調和認證差異,促進貿易便捷;杜絕不安全商品,保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