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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11-08

(一)臺灣為自由多元社會,流行音樂及影視作品在此環境中展現旺盛的生命力及創造力,由於兩岸體制法令規範不同,藝人赴中國大陸演出前,應與相關主辦單位、經紀公司充分的溝通,並預先瞭解相關法令、資訊,才能妥善保障自身權益

(二)目前中國大陸針對境外藝人在當地從事商演,訂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規範,對於辦理演出活動的單位、演出內容、演出場地等均有嚴格的要求及審核程序。另中國大陸為管控巿場秩序,也不定時發布禁令,如限娛令(限制娛樂節目播出播出次數等)、限酬令(限制演員片酬)等。

(三)臺灣藝人至中國大陸演出應注意事項:

1.中國大陸對於境外藝人在當地舉辦演唱會、巡演活動有嚴格的管制,審核項目除了客觀的場地條件、演出曲目、主辦能力等,尚包括參加演出藝人的言行和背景;亦可能因當時的情勢與政治氛圍,無預警停辦演唱活動(例如在每年3月中國大陸「兩會」舉辦期間、六四紀念期間、十一慶祝期間,屬於中國大陸較敏感時刻,對於在該時段舉辦之境外演出活動審批較為嚴格等)。

2.確定主辦單位是否具有舉辦活動之合法性。(根據陸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中國大陸之經紀公司、演出機構需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才能在中國大陸辦理營利性表演活動。相關規定並要求舉辦境外(含臺灣)的藝文表演、個人演唱會等活動,承辦單位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具2年以上舉辦演出經歷的演出經紀機構;2、具舉辦營利性演出活動之相關資金;3、舉辦營利性演出活動前2年無違反相關法令之紀錄。例如,曾有我藝人接受中國大陸不具主辦演唱活動之公司邀請,前往中國大陸演出,最後該公司未給付藝人演出費,事後也找不到該主辦單位。)

3.確定參與演出的活動安排須經許可。(陸方明訂所有演出內容必須事先經官方核准,臨時的安可曲或超時演出均不被允許。曾有我藝人因前段節目佔用其表演時間,仍堅持要把表演曲目唱完,遭中國大陸主辦單位以超出表訂演出時間,要求停止表演。)

4.確定演出場地的合法性。(演出場地若未經中國大陸官方批准,無法進行正式宣傳,也可能被迫取消或臨時轉換場地。例如曾有我樂團赴未經許可之表演場地演出,後遭舉報禁唱。)

5.演出契約中對於相關權利義務應有詳盡完整規範。(為免日後爭議,應對演出內容、演出費用給付的方式及條件、工作場域的安全維護等有詳盡的約定。例如曾有我藝人赴中國大陸演出,陸方主辦單位未給付表演費尾款予我藝人經紀公司,或陸方要求藝人額外出席活動等。)

6.應投保相關意外醫療保險。(例如曾發生我藝人赴中國大陸演出,由於當地工作人員操作設備不當,造成我藝人身受重傷,之後藝人包機返臺就醫。)

附註:赴中國大陸之國人在遭遇人身安全及急難事件時,可撥打「海基會兩岸人民急難服務中心」24小時緊急服務專線:+886225339995(須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