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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二)案經陸委會於105年11月10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公務員赴陸轉機是否應經許可或報准事宜」會議,會議結論略以:

1、中國大陸機場屬兩岸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大陸地區」及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之涵蓋範圍。

2、衡酌兩岸條例第9條之規定及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之立法本旨,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或「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皆應屬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據此,赴陸前均須依兩岸條例第9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或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許可或報准。

(三)上開特定身分人員,包括各機關尚在赴陸許可管制期限內之退離職涉密人員等,赴陸轉機前仍須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相關規定,經由原服務機關(構)或委託機關,至少在七個工作日前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

(四)另上開所稱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並不包括赴香港或澳門機場轉機,併予說明。

備註:詳參陸委會106年1月26日陸法字第105040101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