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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01-06

一、請問陸配在團聚期間懷孕、生產,需要親人照顧,是否有可能放寬大陸父母來臺照顧?

答: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及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其間一覽表」規定,中國大陸配偶在團聚期間,懷孕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或是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都可以申請中國大陸父母來臺探親,每次停留期間3個月,並得申請延期,延長期間不得逾3個月,詳細的申請程序、應備文件等可以洽詢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02-2388-9393)

二、我嫁來臺灣已6年,去年8月拿到長期居留證,拿到身分證後我可以申請我爺爺來探親嗎?超過65歲可以有其他家人陪同嗎?

答:

(一)中國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以申請中國大陸二親等內的血親及配偶來臺探親,亦即您拿到臺灣的身分證後,可以申請您中國大陸的爺爺及奶奶來臺探親,如果爺爺及奶奶年滿60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得同時申請18歲以上二親等內血親一人同行照料。

(二)另中國大陸配偶在臺定居(取得身分證)後,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申請中國大陸三親等內血親及配偶來臺探親;詳細的申請程序、應備文件等可以洽詢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02-2388-9393)

三、我目前處於依親居留階段,我的臺灣老公很想收養我在中國大陸的女兒(與中國大陸前夫所生),在臺灣辦理定居團圓,相關規定為何?如果我已經在臺灣定居並設有戶籍,我在中國大陸的女兒要如何來臺與我定居團圓?

答:

(一) 先生想要收養您在中國大陸前婚子女為養子女,需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而申請定居方式依養子女之年齡可分為下列方式:

1、如果年齡在12歲以下,可直接依兩岸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向移民署申請定居。

2、如年齡在18歲以下,得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專案長期居留,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合法居住183日以上,可以申請定居。

(二) 如您已經在臺灣定居並設有戶籍,且您的中國大陸前婚子女年齡在18歲以下,得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專案長期居留,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合法居住183日以上,可以申請定居。相關問題、申請手續、應備文件可以洽詢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02-2388-9393)

四、我從中國大陸嫁來臺灣10年,已取得臺灣的身分證,目前老家只剩母親一人,又有病在身,我希望能接她來臺定居,盡些孝道。依目前的政策規定,我是否可接她過來安養天年?相關手續辦理及準備證件又有哪些?

答:目前中國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後想要申請中國大陸父母親來臺定居,依兩岸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中國大陸的父母親必需要年滿70歲以上,並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申請,經移民署審核後,可以排等數額(每年數額60人),等到排到數額後就可以來臺定居。詳細的申請程序、應備文件等,可以洽詢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02-2388-9393)

五、我的姐姐、姐夫可以來臺探親嗎?

答:

(一)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相關規定,中國大陸人民來臺短期探親規定如下:

1、已在臺定居之中國大陸配偶,由原規定中國大陸3親等內血親,得申請來臺短期探親,放寬該3親等內血親之配偶,亦得申請來臺短期探親,如舅媽。

2、在臺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階段之中國大陸配偶,原規定中國大陸父母,得申請來臺短期探親,放寬2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亦得申請來臺短期探親,如妹妹及妹夫。

(二) 至於相關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事宜,可以洽詢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電話:02-23889393;地址:臺北市廣州街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