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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两岸交流重要措施及研(修)订相关法规

民国九十三年年报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附录

附录三、开放两岸交流重要措施及研(修)订相关法规

(一)文教交流方面:

-- 订定「各级学校与大陆地区学校缔结联盟或为书面约定之合作行为审查要点」(民国93年2月26日)。

-- 修正「大陆地区古物运入台湾地区公开陈列展览许可办法」(民国93年2月28)。

(二)经济交流方面

-- 订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业活动许可办法」(民国93年2月1日)。

-- 修正「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民国93年2月28日)。

-- 订定「民众携带人民币入出境之限额规定」(民国93年2月28日)。

-- 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民国93年2月28日)。

-- 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查原则」(民国93年2月28日)。

-- 订定「在大陆地区投资得采申报方式之限额规定」(民国93年2月28日)。

-- 修正「大陆地区产业技术引进许可办法」(民国93年2月28日)。

-- 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民用航空运输业间接联运许可办法」(民国93年2月28日)。

-- 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民国93年2月28日)。

-- 修正「在大陆地区设立办事处从事商业行为审查原则」(民国93年3月1日)。

-- 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商业行为许可办法」(民国93年3月2日)。

-- 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商业行为应经许可或禁止之事项公告项目表」(民国93年3月2日)。

-- 订定「违法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案件裁罚基准」(民国93年3月12日)。

-- 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务往来许可办法」(民国93年4月19日)。

-- 修正「境外航运中心设置作业办法」(民国93年12月15日)。

(三)社会交流方面

-- 订定「在台原有户籍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许可办法」(民国93年2月27日)。

-- 订定「注销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及户籍作业要点」(民国93年2月27日)。

-- 修正「就养荣民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就养给付发给办法」(民国93年2月28日)。

-- 废止「台湾地区体育人员加入大陆地区体育团体为成员或担任职务许可办法」(民国93年2月28日)。

-- 订定「在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致转换身分者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并返台定居申请程序及审查基准」(民国93年3月1日)。

-- 订定「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面谈管理办法」(民国93年3月1日)。

-- 订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担任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职务或为其成员许可管理办法」(民国93年3月1日)。

-- 修正「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民国93年3月1日)。

-- 修正「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民国93年3月1日)。

-- 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民国93年3月1日)。

-- 修正「试办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民国93年3月1日)。

-- 废止「仲裁人担任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许可办法」(民国93年3月1日)。

-- 废止「台湾地区会计师及其助理人员加入大陆地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为非执业会员许可办法」(民国93年3月9日)。

-- 废止「台湾地区医事人员赴大陆地区执业许可办法」(民国93年4月6日)。

-- 订定「邮电及铁路事业支领月退休给与退休人员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改领停领及恢复退休给与处理办法」(民国93年4月7日)。

-- 订定「大陆地区人民按捺指纹及建档管理办法」(民国93年4月8日)。

-- 修正「大陆地区配偶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期间工作许可及管理办法」(民国93年4月21日)。

-- 修正「公务员转任受托处理大陆事务机构转任方式回任年资采计方式职等核叙及其他应遵行事项办法」(民国93年4月27日)。

-- 订定「公务员转任受托处理大陆事务机构或民间团体办理退休资遣或抚恤之公务员年资退离给与及经费编列办法」(民国93年6月21日)。

-- 订定「退伍除役军官士官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退除给与处理办法」(民国93年7月20日)。

-- 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民国92年10月29日公布,施行日期分别为民国92年12月31日及民国93年3月1日)。

-- 订定「支领月退休给与之公立学校教职员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改领停领及恢复退休给与处理办法」(民国93年11月5日)。

-- 修正「大陆地区遗族或法定受益人请领亡故公立学校教职员一次抚恤金一次抚慰金及公教人员保险死亡给付作业规定」(民国93年12月1日)。

(四)港澳交流方面

-- 修正「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民国93年1月5日)。

-- 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澳门居民强制出境处理办法」(民国93年3月15日)。

-- 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澳门居民收容处所设置及管理办法」(民国9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