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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两岸交流重要措施及研(修)订相关法规

民国九十二年年报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附录

附录三、开放两岸交流重要措施及研(修)订相关法规

(一)文教交流方面:

-- 修正「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影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制作播映许可办法」(民国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 订定「大陆地区台商学校设立及辅导办法」(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经济交流方面

-- 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证券及期货业务往来许可办法」(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 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民国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 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务往来许可办法」(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 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民国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 修正「纺织品进口救济案件处理办法」(民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 修正「货品进口救济案件处理办法」(民国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 修正「境外航运中心设置作业办法」(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民用航空运输业间接联运许可办法」(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三)社会交流方面

-- 废止「对大陆地区间接投资或技术合作辅导作业要点」(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 订定「台湾地区医事人员进入大陆地区执业许可办法」(民国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 订定「原设有户籍大陆地区人民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并返台定居申请程序及审查基准」(民国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 订定「跨国企业邀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相关活动许可办法」(民国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 订定「经济部鼓励检举违法赴大陆地区投资或技术合作案件给奖实施要点」(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 订定「经济部查察违法赴大陆地区投资或技术合作案件给奖实施要点」(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 修正「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邀请单位及应备具之申请文件表」(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 公布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 修正「跨国企业自由港区事业台湾地区营业达一定规模之企业邀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相关活动许可办法」(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修正「台湾地区渔船船主境外雇用及接驳安置大陆地区渔船船员许可及管理办法」(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指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条文之施行日期(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订定「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管理办法」(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港澳交流方面

-- 修正「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