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区块

法政业务

民国九十二年年报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大陆工作业务成果

四、法政业务

(一)对中介团体「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之监督及强化服务功能

1. 海基会接受政府委托负责处理大陆事务涉及公权力,而不便由政府出面处理之事务性、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前该会接受政府委托办理之大陆事务事项计含「文书(含身分)验证」等七十七项业务。

2. 另为服务中、南部地区民众,配合政府简政便民政策,本会赓续协助海基会於行政院中、南部联合服务中心设置「中区服务处」及「南区服务处」,为中、南部地区民众办理两岸文书验证、两岸交流、两岸经贸及其他两岸交流事务谘询等相关服务。

(二) 修法建构两岸人员往来制度,强化社会交流管理机制

1. 检讨研修台湾地区人民赴大陆之程序及罚则规定,修法落实单一身分制,避免产生权利义务重叠或冲突情事。

2. 为落实政府对於大陆配偶「生活从宽」循序渐进之政策,建构更完整大陆地区人民在台居、停留制度,爰修法调整大陆配偶来台制度。

3. 为落实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人民身分真实性之过滤及管理与查察,修法增订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应接受面谈及按捺指纹等规定。

4. 为有效吓阻人蛇集团使大陆地区人民非法进入台湾地区之犯罪行为,研修两岸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除增订加重意图营利使大陆地区人民非法进入台湾地区者之刑责,加重首谋者刑度,并增订没入载运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运输工具之处分,及课处停航或废止证照等。

5. 参与「行政院强化治安会报」及「行政院查缉偷渡犯罪组织专案工作计画」之运作,针对防范大陆偷渡犯及两岸共同打击犯罪,提供具体意见,协调大陆地区共同查缉,并办理两岸相关法规之研讨等事项,以有效彻底瓦解偷渡犯罪组织。

6. 协调海巡署、警政署研订(修)「行政院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纾困委员会境外管制组强化查缉走私偷渡实施要点」(又名「净疫专案」),以避免走私、偷渡等非法管道成为我方防疫之漏洞。

(三)调整大陆配偶来台制度及落实大陆配偶「生活从宽」政策

1. 鉴於两岸婚姻数量成长快速,需纳入移民政策考量,为落实「生活从宽、身分从严」循序渐进之政策,衡酌人口移入、社会资源分配、社会安定等整体效应,修法调整大陆配偶来台制度为「团聚」、「依亲居留」、「长期居留」及「定居」等阶段,并强化管理及辅导作为,一方面有效解决合法婚姻在台基本生活需求,另一方面防制违常婚姻对社会秩序之影响,建构完整的大陆地区人民移入制度。

2. 为使大陆配偶尽速融入社会及适应在台生活,本年与中华救助总会分别於金门、澎湖及马祖办理三场次「大陆配偶法令说明会」,并办理二期「大陆配偶生活辅导班」,开设多元化课程,并提供谘询服务,以解决大陆配偶在台生活面临之问题。

3. 依行政院核定「外籍与大陆配偶照顾辅导方案」,配合内政部扩大办理照顾辅导来台之大陆配偶相关措施,俾落实婚姻来台移民之辅导事宜。

92.5.9本会办理「九十二年在台大陆配偶生活辅导营」活动

92.5.9本会办理「九十二年在台大陆配偶生活辅导营」活动

(四)协处大陆偷渡犯收容、管理及遣返事宜

1. 由於女性偷渡犯查获比率逐年成长,而大陆执行遣返速度不及我方缉获收容速度,造成我方各地收容处所已无法因应现阶段偷渡犯收容需求,爰协调内政部提出「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收容量扩增计画」,分近、中、长期逐步扩充收容量,己於九十二年底前将各地临时收容对象全数移置收容中心,有助改善现阶段收容环境品质、保障收容对象基本人权。

2. 延续八十九年本会研拟之主动遣返等多项因应方案,并在海基会、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配合执行下,九十二年共执行遣返14梯次2,237人,有助纾解收容管理压力。

3. 配合三节赴非法入境大陆地区人民处理中心探视,并办理偷渡犯打电话返乡报平安活动。

4.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苗栗通霄外海发生26名大陆偷渡女子遭蛇头强推落海事件,本会随即授权海基会探视生还者,并取得罹难者可资辨识身分之资料,协调联系罹难者之大陆家属及大陆红十字会人员一行8人来台处理善後事宜。

(五)协处大陆渔船及渔工岸置相关事宜

1. 参与农委会研修「台湾地区渔船船主境外雇用及接驳安置大陆地区渔船船员许可及管理办法」,增订相关过渡条款,俾因应大陆方面未与我方建立正常派出大陆船员机制前之实际需求,并建立大陆船员常态性上岸安置措施。

2. 参与农委会研商大陆渔政船舶在我经济海域执法相关事宜,及政府护渔标准作业程序及说帖。

3. 研修「对於大陆船舶未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限制禁止水域案之分工事项表」,并建立大陆船员发生紧急危难之常态处理机制。

(六)依「试办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小三通」专案审查事宜

1. 依「试办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第十条之一及第十二条第七款之规定,分别建立「台湾地区人民申请专案许可由试办通航地区进入大陆地区」及「试办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交流活动」之联合审查机制,定期专案审理相关申请案件。

2. 为建立「小三通」交流秩序,并使相关申请单位了解申请(邀访)程序相关注意事项,业参酌金马地方民意及试办「小三通」三年多来累积之个案经验,积极协调境管局等相关机关,订定「台湾地区人民申请专案许可由试办通航地区进入大陆地区送件须知」等相关规定,俾供民众参考。

(七)扩大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交流范围

配合培训产业所需科技人才,引进海外高科技人才,提昇国内科技技术水准,并促进经济发展之政策,持续修正相关法规,对於业已放宽之大陆地区产业科技人士,放宽来台申请、延期申请及证件核发等程序规定;另为发展我国体育运动种类特性与加强教练训练绩效,避免我国家代表队培训计画中断,以符合人才养成与计画衔续推动之意旨,增设大陆地区体育专业人士来台协助我国家代表队培训,延长停留期间规定。该项办法将报陈行政院核定後,由内政部发布实施。

(八)累积两岸刑事犯罪个案处理模式

为强化两岸犯罪防制,九十二年赓续委由学术机关办理两岸间治安管理与犯罪防治学术研讨会,进行两岸具警察实务人员之交流,在建立两岸犯罪防制联系管道及两岸犯罪个案资料之传递上,逐步促成两岸合作意愿。 另为强化两岸共同合作打击犯罪,持续推动两岸执法人员交流。近来,大陆在个案协助上也有发展,陆续将何文明、戴志明等14名刑事嫌犯交我警方押返。

(九)赓续推动两岸法学交流、大陆法制研究及培训两岸法律事务人才

持续补助相关民间法学团体及法律学者举办或参加两岸法学交流研讨会,委托专家学者撰拟两岸条例相关法律问题专题报告,如委托专家学者办理「大陆地区公司治理法制」专题研究计画;因应两岸长期交流发展需求,赓续办理第十二期之「两岸法律事务人才法制研习班」二梯次,共计200人参加,有效提升处理两岸法律事务人才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