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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业务

民国九十二年年报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大陆工作业务成果

三、经济业务

(一)「小三通」往来

「小三通」试办迄今,相关航运、人员、货品、金融往来等已次第展开运作,截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双方不定期航班往来有2,118航次,其中我方船舶往来大陆福建地区计有1,348航次,大陆船舶往来金门、马祖计有770航次;人员入出境方面,我方人民进入大陆地区逾12万人次,至於大陆人民进入金门、马祖仅有6,159人次(其中探亲、探病、大陆配偶等社会交流案有3,787人次);另进出口报关件数总计978件,金额逾新台币2亿8,152万元。

(二)持续进行加入WTO两岸经贸政策之调整工作

行政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通过「加入WTO两岸经贸政策调整执行计画」,持续推动以下措施:

1. 扩大开放大陆物品进口。依据经济部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修正公告「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规定汇总表」,继续扩大开放大陆物品进口项目,同时建立定期检讨机制。截至九十二年底,准许进口之大陆物品项目为8,493项,开放比例达77.3﹪。

2. 开放陆资来台投资

(1) 开放陆资来台投资土地及不动产。内政部已发布「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开放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其於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并建立相关管理及审查机制,政府亦就相关配套措施持续进行规划调整。

(2) 开放陆资来台从事事业投资。在开放陆资来台投资服务业方面,依加入WTO特定服务业承诺表,在对其他国家开放的108项服务业中,已决定先开放58项;另正规划开放陆资投资制造业及农业之项目,将於配套法规完成後,即公布实施。

(3) 完成陆资来台从事证券投资时机及条件之评估,将於开放陆资来台从事事业投资实施一段期间後,再适时推动开放陆资从事证券投资。

(三)落实执行「积极开放、有效管理」大陆投资政策

自九十一年四月以後,大陆投资政策已朝向「积极开放、有效管理」的方向大幅调整,相关开放措施包括:第一,简化大陆投资产业分类,将原「许可类、禁止类、专案审查类」之产业分类简化为「禁止类、一般类」。第二,大幅放宽大陆投资项目,目前农工产品部分开放达8,163项,比例达93.82﹪;服务业开放项目加计日前政府有条件适度开放赴大陆投资房地产开发业,共计69项,开放比例已逾8成。第三,放宽大陆投资金额上限、取消企业赴大陆投资个案不能超过5,000万美元的上限。在有效管理方面,则强调风险分散及资源双向流动观念,除建立大陆投资新审查机制,并加强事後管理,促使财务透明化,以及准许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等。另配合新制实施,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准许未经核准赴大陆投资台商可以补办登记,计受理个案9,406件,金额超过61亿美元。

(四)循序渐进扩大两岸金融往来

1. 扩大OBU(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功能及准许DBU(国内外汇指定银行)与大陆金融机构直接通汇。已於九十一年八月二日修正发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在加强防火墙功能之前提下,增加OBU与大陆地区金融机构进行直接业务往来的范围,包括授信及应收帐款收买等;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全体OBU非金融机构存款达163.1亿美元,与开放之前相较,成长30.1﹪,显示利用OBU作为资金调度中心之海外厂商逐渐增加。另亦同步开放DBU及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与大陆地区金融机构直接通汇。

2. 推动开放银行、证券商及保险公司赴大陆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除已开放证券及保险业赴大陆设立办事处外,并进一步开放银行赴大陆设立办事处,以及开放国内产险及寿险业赴大陆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3. 自九十二年八月六日起开放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办理「无本金交割之美元对人民币远期外汇交易(NDF)」及「无本金交割之美元对人民币汇率选择权(NDO)」两项业务。

(五)两岸人员往来

1. 行政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通过「开放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推动方案」,并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先行局部试办开放赴国外留学或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的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嗣後经检讨,自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扩大试办对象,包括:准许旅居国外(包括港澳地区)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之大陆地区人民及其随行之配偶及直系亲属来台观光,并将开放对象扩大至赴国外旅游或商务考察之大陆地区人民转来台湾观光,但须以不违反大陆地区法令为前提。截至九十二年底止来台观光之大陆地区人民计有14,926人次。

2. 放宽大陆人员来台从事商务及产业活动之限制

(1) 为放宽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之限制,须研订「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循序渐进分阶段扩大大陆人士来台从事商务活动之范围。在第一阶段,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或新设公司资本额新台币500万元以上)之本国企业、侨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以及在台采购实绩达100万美元以上之在台办事处(金融服务业毋需采购实绩),均可邀请大陆商务人士包括企业负责人、经理人、专家、企业内部跨境移动人员,来台从事相关商务活动。

(2) 为放宽引进大陆地区技术服务产业之范畴及大陆地区产业技术人才停留期间,须修正「大陆地区产业技术引进许可办法」,放宽引进产业技术范畴及停留期间等相关规定。

(六)大陆台商服务及辅导工作

1. 持续推动「台商窗口」服务工作,整合政府有关单位与民间的资源,并借重两岸台商组织的力量,加强提供台商所需各种服务,累计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底止,已提供谘询服务逾17,482件、申诉服务1,092件、本会「大陆台商全球资讯网」上网人次逾89万5,000人次,办理大型台商时间座谈会共61场,大陆台商在地服务逾273场,行前讲习、人才培训及研习活动共69场次。

2. 分别於九十二年二月十至十一日、九月十四至十五日办理春节及中秋节大陆台商协会负责人联谊座谈会及深度座谈,每场次参加之台商协会负责人均有300余人,有助於加强与台商双向沟通,凝聚台商对政府的向心力。

92.2.10蔡主任委员英文(右二)於「九十二年大陆台商协会负责人春节联谊座谈会」致词

92.2.10蔡主任委员英文(右二)於「九十二年大陆台商协会负责人春节联谊座谈会」致词

92.9.14蔡主任委员英文(右五)参加「九十二年大陆台商协会负责人秋节座谈会」

92.9.14蔡主任委员英文(右五)参加「九十二年大陆台商协会负责人秋节座谈会」

3. 为强化辅导及联系大陆台商之功能,全盘检讨大陆台商辅导体系,经济部已强化大陆台商之产业辅导,将分地区、分产业推动办理。另,海基会已成立「大陆台商联系服务小组」,作为提供台商资讯及传递政府资讯之管道。

(七)掌握大陆经济及两岸经贸资讯,进行两岸经济交流专案研究

1. 持续进行大陆经济及两岸经贸之统计与情势分析工作:每月委托编印「两岸经济统计月报」,提供产官学各界人士参阅。另每月编印「两岸经济交流统计速报」、「两岸重要经济指标统计速报」,每季编撰「大陆经济情势」,并撰拟大陆经济情势研判相关报告,以掌握大陆经济情势之变化。

2. 配合两岸经济交流之政策规划,委托专家学者进行各项专案研究,本年度办理之研究案主要包括:「两岸经贸政策谘询计画」、「厂商赴大陆投资对我国租税结构之影响」等各项专题研究。

(八)协调审议两岸经贸交流重要法规

定期检讨两岸经济交流业务相关法令,促进两岸经济交流法制化,本年已协调增修订:「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证券及期货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货品进口救济案件处理办法」、「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务往来许可办法」等相关法规。另配合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总统公布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就两岸经贸及金融往来等35项相关法规进行全面检讨及增(修)订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