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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施政项目

民国九十年年报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重大施政项目

壹、重大施政项目

一、推动两岸「小三通」

(一) 政府於90年1月1日试办金门、马祖与大陆福建地区之海运直航(「小三通」)一年以来,已获致重要成效,包括:1.「小三通」相关航运、人员、货品等往来,已逐步推展扩大,并维持相对稳定的交流;2.地区治安及整体安全情势良好,有助政策稳健顺利推动;3.体现政府照顾金马地区民众生活的用心,为金马民众赴大陆进行各项交流,开辟一条便捷、有安全保障之合法管道;4.促进金马与大陆福建地区经贸关系正常往来,展现政府增进两岸良性互动的善意与诚意。

(二) 实施过程中,行政院金马「小三通」指导委员会曾於90年5月18日及7月9日先後召开会议,确立在1.促进金马「小三通」之有利发展;2.增强两岸互动之主动性;3.回应金马地区民意诉求的目标下:1.有条件放宽「一区一港」之限制;2.放宽商品贸易限制;3.放宽人员往来限制;4.金马民众赴大陆就医及相关费用可依规定,申请健保或政府给予补助;5.将金门滩头交易逐步纳入规范。并於90年12月25日召开第3次会议,决定「小三通」试办期间,继续延展一年,以展现政府继续照顾金马地区民众的利益与生活便利,及改善两岸关系的坚定决心。

二、落实经发会两岸组之共识

(一)改善两岸航运措施

1. 行政院院会於90年10月31日通过「扩大『境外航运中心』功能及范围,开放货品通关入出境」执行规划案,交通部、经济部、财政部随即於11月上旬分别修正颁布「境外航运中心设置作业办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及「境外航运中心关务作业要点」,展开第一阶段政策调整作业;财政部关税总局亦已完成海关通关资讯程式修改作业,并自11月10日起正式受理厂商申请案件。

2. 本规划第一阶段调整将「境外航运中心」之加工作业延伸至加工出口区、科学工业园区、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及物流中心办理,同时取消加工层次不得超过附加价值35%之限制,并同步实施「海空联运」、「海海联运」及「空海联运」。目前估计可以适用之厂商逾1,000家,对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助益良多。

(二)落实「积极开放、有效管理」之大陆投资政策

1. 行政院院会於90年11月7日通过「落实大陆投资『积极开放、有效管理』执行计画」。经济部、财政部除陆续修正颁布「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查原则」、「公开发行公司从事大陆地区投资处理要点」、「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海外有价证券处理准则」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等;中央银行亦於90年11月上旬发布「建立两岸资金回流机制」之相关函令,并已积极展开相关後续作业。

2. 关於大陆投资开放项目之检讨,经济部成立大陆投资产官学专案小组,并已召开7次会议,针对资讯硬体产业、通信产业、消费性电子产业、检测及医疗仪器产业、金属机械产业、纺织产业、电子零件产业、石化产业、高分子聚合产业、一般化学品、民生用品等制造业以及农业进行讨论,多数产业之简并归类及开放已获致共识,经济部并於90年11月30日公告笔记型电脑等122项原为禁止类或专案类产品改列为一般类。

(三)推动「开放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政策

行政院院会於90年11月23日通过「开放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推动方案」。为推动开放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政策,本会会同内政部、交通部等相关机关於90年6月底完成初步规划方案,嗣後再依据经发会共识进行相关规划之修正调整,拟定「开放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推动方案」,完成必要的模拟作业。内政部及交通部随即於90年12月10日颁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自91年1月1日起先行局部试办,开放旅居海外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未来将视办理成效及两岸互动情况逐步扩大实施。

三、强化大陆台商服务及辅导

(一)持续推动「台商窗口」服务计画

整合政府有关单位与民间的资源,并借重两岸台商组织的力量,持续加强提供台商所需各种服务,项目包括两岸经贸资讯服务、两岸经贸谘询服务、两岸经贸申诉服务、大陆台商在地服务等,同时为确切了解台商在大陆面临的经营问题,并听取台商对政府的相关建言,本会与经济部、海基会、工业总会共同於每年三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办理大陆台商协会负责人联谊座谈会,以及每年不定期於北、中、南三地举办大型台商座谈会等,期藉由面对面之双向沟通,凝聚台商对政府的向心力,以供政府检讨改进大陆经贸政策之参考。

(二)建立大陆台商产业辅导体系

政府基於「深耕台湾、布局全球」的经济发展策略,推动建立大陆台商产业辅导体系,研议协助相关技术及管理服务机构赴大陆服务台商,以提升大陆台商竞争力。

(三)准许未核准赴大陆投资厂商补办登记

配合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五条之修正,针对大陆投资厂商补办登记之范围、条件等进行规划。另研议未经核准(或以股东个人名义)已赴大陆之投资,回归母公司补办登记之可行性,提供厂商正常经营之环境。

四、协助解决大陆台商子女之教育问题

政府一向关切大陆台商子女教育问题,继协助东莞台商子弟学校设立後,90年9月再协助华东台商子女学校之设立,并基於台商子弟学校之需求同意得设立高中部。此外,为鼓励台商子女返台衔接我方教育,及增进台商子弟对台湾的向心力,拟具「辅导大陆台商子女教育计画」,作为辅导及协助台商子女教育之蓝本,如重新编写教科书、办理大陆台商子女返台夏令营活动、补助台商子女返台接受补充教育等。

五、提升两岸文教交流秩序与品质

(一) 充实两岸文教交流活动资料库系统,并定期办理两岸文教交流活动之调查,以利了解民间团体动态及办理两岸交流活动情形。

(二) 蒐集并整理两岸文教交流所产生之问题,并提出解决之道,以提升文教交流品质。

(三) 加强平时与各相关部会的横向沟通联系,并运用大陆专业人士来台进行文教交流之异常活动即时通报机制,就各种异常情况即时做适当处置。

(四) 每月定期寄送相关部会「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文教交流活动简讯」及预定入境而未入境之「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文教交流活动简讯」,确实了解大陆人士来台实际情况。

(五) 加强访视民间团体所办交流活动,俾确实了解交流之实况。

(六) 加强大陆地区文教类专业人士来台之审核作业,以提升交流秩序与品质。

六、落实大陆新闻人员来台驻点采访政策

政府自89年11月宣布开放大陆记者来台驻点采访政策後,即积极协助处理相关事宜,自90年2月8日中共「新华社」正式派遣记者来台驻点采访,至12月底共计有「新华社」、人民日报、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4家媒体28批56人次完成采访工作,对增进大陆民众对我方认识,提昇其报导品质以及两岸新闻交流具有正面意义。

七、强化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交流秩序之管理

(一)配合国家安全网,强化违常防制机制

1. 就防制我民间中介团体邀请大陆人士来访违常问题管理机制,於90年8月14日修正发布「大陆地区专业人士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部分条文。

2. 协调有关机关就相关案件,建立通报机制。

3. 针对中共地方党政人士来访问题,协调相关机关研订管理机制,以强化两岸交流秩序及品质。

4. 为防制大陆地区人民来访失序情事,协调有关机关进行访视。

(二)强化管理,活化人道社会交流

1. 针对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後,诸多违常事例(如非法打工、卖淫、伪造文书、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等),除已协调相关单位设置防制两岸交流违常犯罪专责单位外,持续协调相关单位强化是类违常问题之防制。

2. 至於两岸婚姻,本著「生活从宽,身分从严」之原则,就大陆配偶来台问题,循序渐进调整政策,适度开放(放宽)相关人道措施,如延长停留期间,有限度开放从事工作及参与健保等,并强化其管理作为(强化访视、婚姻真实性审查、安排座谈辅导等),一面有效解决合法婚姻在台之基本生活需求,一面防制违常婚姻对社会秩序之危害;同时协调相关机关对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居留数额进行检讨,期有效缩短等待配额时间。

八、研(修)订两岸关系法规,建立交流秩序

(一)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

为落实经发会两岸组共同意见,爰依行政院指示就尽速解决大陆投资盈余汇回重复课税、准许未经核准赴大陆投资厂商补办报备登记、开放陆资来台投资土地及不动产等议题,拟具「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第六十九条),函报行政院,经行政院90年9月5日院会审查通过,送请立法院审议。又基於人权保障、国家安全等政策需要,赋予设置大陆地区台商子弟学校之法源依据及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等,亦拟具「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函报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

另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一及第二十一条,删除台湾地区人民身分转换为大陆地区人民之规定,订定开放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及进行商务活动之法源,放宽大陆地区人民得来台教学研究之条件,及有条件开放大陆配偶在台停留期间从事工作;并自90年2月20日施行。

(二)研(修)订两岸交流活动相关法规

为规范两岸交流秩序,本会赓续协调相关机关,於90年4月9日订定发布「大陆地区配偶在台湾地区停留期间工作许可及管理办法」,落实大陆配偶来台「生活从宽、身分从严」政策;配合赓续推动两岸「小三通」,修正「试办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及修正「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澳门居民收容处所设置及管理办法」等法规;并配合经发会两岸组共同意见及其他政策规划,协调有关机关,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查原则」、「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公开发行公司从事大陆地区投资处理要点」,及「境外航运中心设置作业办法」等。今後仍将配合两岸交流进程,继续协调各主管机关研(修)订相关法规,俾利两岸良性互动。

九、完成台澳航约暨互免航空公司税捐续约事宜

为继续维持台澳间飞航往来,以兼顾国家利益与实际需求,台澳航约业於90年6月15日正式签署,效期五年。「台澳(澳门)互免航空公司税捐了解备忘录」亦於同年12月20日正式签署。前述两项协议并经行政院院会通过。

十、推动在香港国际机场设立办事处

为便利大陆人士申换来台旅行证,及提供两岸三地人民紧急服务,经本会多次与香港特区政府协调在香港国际机场设置办事处。香港特区政府终在90年7月31日同意我方在香港国际机场设置办事处的要求。该办事处後续筹建工作,正积极与港府沟通中,预计将於91年上半年正式对外服务。

十一、办理线上记者赴美智库访问

本会首度筹组我国「主跑两岸新闻记者美国智库访问团」前往美国纽约、华府及旧金山等地访问共12日,计有平面及电子媒体之资深新闻记者15位参加,由本会林副主委中斌担任随团顾问。此一参访行程之主要目的在实地了解、观察美方政学界有关两岸政策之看法,增进国内主跑两岸新闻记者与美方学者专家之互动与联系。并希望记者在处理多面向两岸关系新闻时,有更宽广的视野,并在报导中加入国际观点。期间拜会知名智库如:美国企业研究所、传统基金会、兰德公司等,并与AIT理事主席卜睿哲座谈。记者广泛报导参访情况计平面媒体80余篇及电视专题系列报导等,有助民众进一步了解美国对华政策及其对两岸关 系之影响。

十二、办理海外地区宣导活动

安排本会高层主管适时分赴美洲、欧洲及亚太地区,参与海外侨学社团所举办之座谈会或研讨会等相关活动,如美加地区:拜会芝加哥论坛报、芝加哥大学东亚研究所;赴波士顿哈佛大学亚洲研究中心参加「两岸的公民社会、社会运动民主发展」研讨会、出席加拿大卑诗大学研讨会、台加文化协会座谈,并拜会温哥华侨界、出席洛杉矶公共论坛Town Hall发表演说、赴美国传统基金会发表演说、出席「旧金山湾区台湾商会」第六届年会。欧洲地区:出席日内瓦「现代亚洲研究中心」举办第二届台海关系研讨会、参加「第二十七届欧洲华侨联谊会」发表专题演说。日本:出席第二十八届中、日「中国大陆问题」研讨会,拜会世界和平研究所、接受产经新闻专访;拜会冈崎智库及学者、与侨界会谈等,共计办理20梯次。对於说明我政府现阶段大陆政策及两岸关系现况,增进各国政学界、智库、新闻媒体及我侨学界人士对我政府政策立场之支持,获致极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