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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驻港澳机构更名及功能地位提升,并促成港澳政府来台设立办事机构(100年)

1.我驻香港、澳门机构驻地名称分别自100年7月15日及7月4日起更名为「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同年6月30日我政府同意港澳政府来台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依互惠原则,双方派驻人员获得各项执行业务之优遇安排,有效提升台湾与港澳关系。

2.我驻港澳机构业已更名,港澳政府亦已於100年12月分别在台成立「香港经济贸易文化办事处」、「澳门经济文化办事处」,依互惠原则,双方提供彼此派驻机构及其人员各项执行业务上之优遇安排,包括免徵薪资所得税、给予合理居留期限、视业务需要进入机场禁区接送重要官员、使用礼遇通道或设施、派驻同仁可依业务需要直接与驻地政府相关部门联系。

效益:我驻港澳机构更名、人员优遇安排与功能提升,彰显了我派驻机构的官方性质,大幅提升我驻港澳机构地位。港澳政府在台设立机构,不仅可为台港、台澳两地民众提供服务,更有利台港、台澳关系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