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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全民健保对在陆就医医疗费用核退方式?

  • 日期:111-08-19

答:

(ㄧ)一般核退案件:国人在中国大陆停留期间,依健保相关法令之规定,临时发生不可预期之紧急伤病或紧急生育情事,必须在当地医疗院所立即就医时,可依健保相关法令之规定,在急诊、门诊治疗当天或出院当天起算6个月内,检附相关文件向投保单位所属辖区之健保署各分区业务组申请核退医疗费用。

(二)住院5日以上之核退案件:依健保署规定,自99年4月1日(出院日)起,保险对象申请核退中国大陆住院5日(含)以上之自垫医疗费用核退案件,其所须检具之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及诊断书,必须先在中国大陆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再持公证书正本向海基会申请验证,而其他的医疗证明文书(如医疗费用明细或其他证明文件等)虽不需经过公证验证,但於办理核退手续时,仍需一并检具,才能符合申请规定。

(三)有关全民健保之各项疑问及办理自垫医疗费用核退所需相关文件,可拨中央健康保险署谘询服务专线0800-030-598洽询,也可至中央健康保险署网站查询全民健保相关规定及最新讯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