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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九二香港会谈的经过

一、会谈地点的争议

1.我方希望在第三地举行

2.中方认为中国的问题应在中国境内解决

3.双方经折冲同意在香港(九七前属英国管辖)会谈

二、我方改变策略

       对一中问题由守势转为说清楚、讲明白,国统会就一中涵义进行研究,并由行政院专案小组拟定反制策略,以「表明我方严正立场」,「澄清外界可能的误解」。

三、会谈的安排

1.时间:1992年10月28日开始

2.地点:香港,港丽酒店(我方提供)、世界贸易中心(中方提供)

3.议题:关於「两岸文书查证」与「两岸间接挂号信函查询补偿事宜」

4.主谈人:许惠佑处长(我方):海基会法律服务处处长
                周宁副主任(中国):海协会谘询部副主任

四、会谈实际情形:会谈以破裂告终

(一)首日(10月28日)协商,中方主谈人周宁迫不及待要求我方应就「一个中国」的表述方式进行讨论,我方不同意在实质问题之外,另起炉灶,但是愿意听听对方的意见。

       中方随即当场提出了以下「一个中国」的五种表达方式:

1.海峡两岸文书使用问题,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2.海峡两岸文书使用问题,是中国的事务。

3.海峡两岸文书使用问题,是中国的事务,考虑到海峡两岸存在不同制度(或国家尚未完全统一)的现实,这类事情有其特殊性,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的平等协商,予以妥善解决。

4.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对两岸公证文书使用(或其他商谈事务)加以妥善解决。

5.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依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的共识,通过平等协商妥善解决海峡两岸文书使用问题。

       我方主谈人许惠佑对於上述五项方式当场并未给予任何回应,并要求应该重新回到协商主题进行讨论。

(二)次日(10月29日),两会继续协商,对方又重提其所提之五项表述内容,并且更进而以「一个中国」原则与实质问题的解决,两者互为条件。对方企图将两岸因交流而衍生的事务性问题与政治议题挂勾,要我方在它的一中框架下协商。我方断然表示不同意。

(三)第三日(10月30日),我方主谈人另外提出五项表述加以回应,即:

1.双方本著「一个中国、两个对等政治实体」的原则。

2.双方本著「谋求一个民主、自由、均富、统一的中国,两岸事务本是中国人的事务」的原则。

3.鉴於海峡两岸长期处於分裂状态,在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咸认为必须就文书查证(或其他商谈事项)加以妥善解决。

4.双方本著「为谋求一个和平民主统一的中国」的原则。

5.双方本著「谋求两岸和平民主统一」的原则。

       中方对於我方所提这五项表述内容,亦不同意。接著我方又另就对方的表述方案提出三种修正方案:

1.鉴於中国仍处於暂时分裂之状态,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由於两岸民间交流日益频繁,为保障两岸人民权益,对於文书查证,应妥善加以解决。

2.海峡两岸文书查证问题,是两岸中国人间的事务。

3.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但对於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惟鉴於两岸民间交流日益频繁,为保障两岸人民权益,对於文书查证,应加以妥善解决。

       对於以上三项新表述,中方亦表示不同意。

(四)第四日(10月31日),双方又回到谈判桌,但是彼此均无其他表述方案,我方乃建议:口头上各自说明立场为已足。

(五)11月1日,由於媒体大幅报导双方对「一个中国」原则无共识,中方代表经联系中共中央後,双方未能取得共识,乃先行离港,我方奉命留驻原地三天,要求周宁迅即返回香港继续协商,以展现解决问题的诚意。但海协会始终没有回应,「香港会谈」乃告破裂。

       由以上事实可知,对方五项方案、我方五项方案加三项方案,双方均无共识,简言之,五加五加三,均无共识;香港会谈最後是以破裂告终。

五、会谈破裂後,双方仍未能在信函往返下达成口头或书面上的「共识」

       会谈破裂後,双方各自返国,然,中方仍不放弃,企图以信函往来要求我方同意以召开记者会「双方各同时口头声明」的方式,对外形成「有共识」的假象,甚至来函指明我方立场,企图以信函往返将其立场强加於我方,我方皆未回应,最後乃不了了之。

       因此,香港会谈既破裂告终,後来的信函往返又未能达成共识,我方皆未有回应,更不应迎合中国看法,以中方单方面之信函内容为「共识」,完全忽视我方当时之立场的事实。

1.无共识各自表述

       由於双方无共识,我方建议「口头上各说各话」即可。

2.中国企图达到双方口头上发表有共识或各自发表书面共识

       我方代表团留在香港,中方回北京,直至十一月十六日,中国海协会先由孙亚夫致电海基会秘书长陈荣杰,嗣来函「同意」「以口头声明方式各自表述」,惟设下陷阱,企图由口头各说各话进而形成双方口头或书面共识:

(1)建议「两会约定各自同时口头声明之後」进行协商,以形成口头共识。

(2)另在函中叙明「表述」,附上我方曾提出之表述,以待我方回函後,形成书面共识。

3.我方坚持各说各话,不以口头或书面宣示双方有共识

(1)海基会81年11月3日新闻稿再度表示「以口头声明方式各自表达可以接受」,明确表达我方不愿以任何形式与中方共同宣示「共识」。

(2)陆委会81年11月5日新闻稿:

本会认为海协会既表示双方可以各自以口头声明方式表述,何以其「具体内容」还要「另行协商」?这种说法自相矛盾,启人疑窦。......而且双方代表既已在香港对「一个中国」的原则分别以适当方式做了表述,今後已无必要再「另行协商」。

(3)就一中问题,我方在事务性谈判中之底线为「口头上各自表述立场」,并无意在口头或书面上形成双方任何政治性之「共识」。

4.我方一直未回应,一中议题不了了之,次年仍顺利举行辜汪会谈

(1)对於海协会11月16日之函,我方并未予回应,海基会92年12月3日再度致函海协会,指出我新闻稿「将」依国统纲领表述之立场,「媒体已有充份报导」(事实上我方并未有所表述),要求继续进行协商。

(2)93年3月双方再度协商,一中问题就此不了了之。两会就「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很快就达成共识。

93年4月27至29日,两会并在新加坡举行辜汪会谈,签署了四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