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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海关安全认证优质企业与高级认证企业(AEO)互认试点合作(财政部关务署105年9月1日公告、105年10月1日实施)

  为配合国际采行优质企业(AEO)贸易便捷化措施,两岸海关依两岸海关合作协议,自105年10月1日实施两岸海关安全认证优质企业与高级认证企业(AEO)互认试点合作,我方试点海关为基隆、高雄海关;中国大陆为南京、福州、厦门海关。

  首批以我国海关AEO认证企业海运出口货物,於该年10月3日抵中国大陆厦门关;陆方首批以中国大陆海关AEO认证企业海运出口货物,於该年10月4日自高雄进口,透过试点合作有效加速货物通关便捷及安全。


效益:
两岸海关合作协议执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