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区块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补助办理两岸民间交流活动作业要点(历史条文)

  • 日期:106-11-22

080年05月15日(80)陆法字第1068号函发布 (历史条文)
102年11月06日陆企字第1020101090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6点(历史条文)
105年3月4日陆企字第1050100133号令修正发布

 

一、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鼓励民间团体与学术机构办理两岸及港澳交流或研讨活动,深化两岸社会、经济、文化、环保、妇女、劳工、新闻等领域的交流,并传递台湾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等多元价值,发扬台湾软实力,促进两岸关系良性发展,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补助对象为在台湾地区依法设立或登记之非营利人民团体、财团法人、学术机构及各级学校。但政党团体不适用之。

三、海外民间团体、学术机构及各级学校,办理两岸及港澳交流或研讨活动者,得比照本要点规定补助之。

四、符合前二点申请团体资格,且办理活动属性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会提出申请:

(一)促进对两岸关系与大陆政策的了解与沟通,提升各界对政府政策的支持。

(二)协助推动本会重点交流项目,发挥两岸交流的正面效益。

(三)提供两岸民间发展经验的分享平台,促进两岸人民的相互了解。

(四)传递台湾多元文化价值,发挥具有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影响力。

(五)其他足以发挥台湾软实力,对两岸交流具正面效果的活动。

五、申请团体具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会得不予补助: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曾受本会补助办理事项,有违背申请目的、政府两岸政策、未依补助用途支用、虚报、浮报或其他违反本要点及相关法令规定等情事者。

(二)团体属性或活动性质,与两岸及港澳交流或研讨活动无涉者。

(三)申请团体明显欠缺办理活动之能力及条件者。

(四)其他具体事实经本会审认给予申请团体补助显不合理或显失公平者。

(五)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评估活动不具效益不予补助之案件。

六、申请团体应备文件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申请团体应於活动办理二个月前,检附相关文件(附件一至五),具函向本会提出申请。但情况特殊或急迫者,得叙明理由并於活动前提出申请并送达本会。

1.申请表(如附件一)。

2.除台湾地区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外,申请团体须检具依法设立或登记证明文件影本;如为海外民间团体与学术机构,必要时并须检具经驻外单位验证之证明文件影本。

3.活动计画书(附件二至二-1)。

4.经费收支估算表、活动或研讨会申请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附件三至四-1)。

5.申请团体活动经历表(附件五)。

6.申请团体如为民间团体、财团法人者,必要时并须检具会务运作证明文件(如当年度或前年度会务文件经主管机关核备之公文等),或其他足资证明业务正常运作之资料。

7.其他经本会指定之资格文件。

(二)申请团体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向本会申请补助项目。如申请团体同一案件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明列向各机关申请补助之项目及金额。如有隐匿不实或造假情事,则予撤销补助案件,并收回已拨付款项。

(三)未依前二款规定提出申请者,本会得不予受理。如为申请文件不全者,经本会函请申请团体限期补正,未依期限补正者,不予受理。

七、本会补助案件审查基准如下:

(一)计画可行性。

(二)计画内容与政府政策目的契合度。

(三)申请团体专业条件与活动性质的关联性,以及过去办理本会补助计画之执行成效或两岸相关交流活动之实绩。

(四)经费编列合理性。

(五)其他本会规定之事项。

八、本会补助原则及补助基准如下:

(一)补助原则:

1.以补助与计画内容直接相关之项目为原则,且同一团体所办同一主题活动,以一年补助一次为限,但经评估对促进两岸民间交流成效卓著或确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2.申请团体如同一主题连续二年均获本会补助者,本会将审慎评估先前活动执行成效後,审酌是否予以补助。

(二)补助基准:由本会审酌活动内容、规模及本会预算支用等情形,指定项目酌予经费补助,以不超过申请补助计画全案总经费百分之五十为原则。但经本会专案核定者,从其核定。

九、本会於受理申请後,应由各业务单位依本要点之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得会请相关业务单位提供意见,审查结果经核定後函覆。
申请团体补助资讯应登载於「民间团体补(捐)助系统(CGSS)」,并透过该系统查询补助案件是否有重复或补助超出所需经费等情形,以作为办理核定、拨款及核销作业之参据。

十、本会办理补助审查作业相关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的审查程序,并应遵守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及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十一、受补助单位办理活动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受补助单位办理活动应秉持客观、中立,不应受个人、党派所影响。

(二)办理交流活动应秉持平等互惠、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应损及我方尊严及立场。

(三)受补助经费应用於促进两岸交流活动,或有助於政府政策宣导,分享台湾发展经验,传递多元文化价值等,不得用於私人联谊旅游,或不符活动计画之目的,且不得作为申请目的外之使用。

(四)受补助单位如须於补助办理之活动或其他对外活动,使用或载明本会名义者,须事先经本会同意。

(五)受补助单位蒐集、处理、利用个人资料,应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规定,并对相关个人资料负保密义务。

十二、受补助单位补助款支用均应依本会所订「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委办及补助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报支。其超支部分,由受补助单位自行负担。办理经费核销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经本会同意补助者应於本会指定期限内,检具接受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补助经费及活动成果评估报告(如附件六)、经费收支明细表、收据及受补助项目之支出凭证,送本会核销拨款。如有特殊情形需延期办理检据核销者,应徵得本会同意。

(二)受补助办理研讨会者,除第一款资料外,应另检具研讨论文相关资料,办理核销;若规划出版者,应於出版後检送本会。

(三)补助案件结案时,受补助经费尚有结余款或产生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者,应按补助比例缴回。

(四)留存受补助单位之原始凭证,应依会计法规定妥善保存与销毁,已届保存年限之销毁,应函报本会转请审计机关同意。如遇有提前销毁,或有毁损、灭失等情事时,应叙明原因及处理情形,函报本会转请审计机关同意。如经发现未确实办理者,得依情节轻重对该补助案件或受补助单位酌减嗣後补助款或停止补助一至五年。

(五)受补助经费结报时,所检附之支出凭证应依支出凭证处理要点规定办理,并应详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同一案件由二个以上机关补助者,应列明各机关实际补助金额。

(六)受补助单位申请支付款项时,应本诚信原则对所提出支出凭证之支付事实及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七)受补助单位之补助经费,应依相关税法规定办理扣缴申报。

(八)受补助经费中如涉及采购事项,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本会为了解受补助单位计画办理情形,相关成效考核方式如下:

(一)核定补助案件,应依计画内容确实执行,如有变更或因故无法执行者,应叙明理由函报本会同意後据以执行。

(二)各业务单位得与受补助单位联系,或派员实地了解实施情形及绩效;并就受补助计画执行情形、办理成效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列为未来补助审核之依据。

(三)核定补助案件如违反本要点规定,将列入未来补助审核之参考。

十四、受补助单位办理活动时,如有违背申请目的、成效不佳、未依补助用途支用、虚报、浮报或其他违反本要点及相关法令规定等情事,本会得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撤销补助,请求返还全部或一部分补助款,并得依情节轻重,停止受理该团体之申请补助案件一至五年。

十五、受补助案件之补助事项、补助对象、核准日期及补助金额(含累积金额)等资讯,除属政府资讯公开法第十八条规定,应限制公开者外,应每季公开於本会全球资讯网。
各业务单位应考核受补助单位之执行成效,填列效益评估表(如附件七),并应於年度终了後三个月内送秘书处汇办并公开於本会全球资讯网。

十六、本要点未规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机关对民间团体及个人补(捐)助预算执行应注意事项」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