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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0-11-03

一、法规与措施

(一)相关法规

1.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

2.就业服务法

3.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

4.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澳门居民入出境许可证件规费收费标准

5.取得华侨身分香港澳门居民聘雇及管理办法

6.取得华侨身分香港澳门居民工作许可审查收费标准

7.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

(二)相关措施

1.工作评点配额制

劳动部业於107年1月3日公告外国留学生、侨生或其他华裔学生依累计点数受聘雇之人数数额、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及核发许可程序,并自中华民国107年1月1日生效,相关法规、公告、申请书表并登载於该部劳动力发展署「外国人在台工作服务网」「毕业侨外生留台工作」项下。

2.创业家签证

(三)答客问:毕业後之就业与居留

香港或澳门居民来台就学,毕业後得否留台工作及申请在台居留?

<就业服务法第5章外国人之聘雇及管理规定、取得华侨身分香港澳门居民聘 雇及管理办法、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第21条>

答:1.香港或澳门居民来台就学,毕业後留台,原居留证仍在效期内,如有企业、政府机关或公私立学校愿意雇用,由雇主检具相关文件向劳动部申请工作许可。获许可在台工作之港澳居民,得依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第21条规定,迳向内政部移民署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

2.依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第5条规定,侨外生毕业後从事白领工作之基本资格,包含以下条件之一:

(1)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规定取得证书或执业资格者。

(2)取得国内外大学相关系所之硕士以上学位者,或取得相关系所之学士学位而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者。

(3)服务跨国企业满1年以上经指派来我国任职者。

(4)经专业训练,或自力学习,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而有创见及特殊表现者。且以上各款外国人受雇薪资须达每月新台币4万7,971元。另劳动部於103年7月1日正式公告侨外生(含港澳生)留台工作评点新制,并受理申请。凡自我国大学以上毕业之侨外生若欲留台工作,改以学经历、薪资水准、语言能力,以及特殊专长等8个项目进行评点;累计点数超过70点标准者,其受聘雇从事专门性及技术性工作,即不受外国人一般资格及薪资之限制。

3.为留用我国投入教育资源所培育在我国大学毕业之侨外生,劳动部於103年7月实施侨外生评点制,并於111年4月30日修正公告「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在我国大专校院毕业,取得制造、营造、农 业、长期照顾或电子商务等相关科系之副学士学位侨外生,纳入侨外生评点制适用,以学历、聘雇薪资、工作经验、担任职务资格、华语语文能力、他国语言能力或他国成长经验、配合政府政策及在校就读期间领取奖学金或成绩优异者等8 个项目进行评点,由欲聘雇毕业侨外生之雇主先行试评,倘经各项评点累计满70点(总计190点),由雇主提出申请聘雇并经许可,即可受聘在台从事专门性技术性工作,免2年工作经验及薪资之必要条件。

二、相关网站

(一)外国人在台工作服务网

(二)Contact Taiwan

(三)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

(四)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

(五)本会香港办事处

(六)本会澳门办事处

(七)青年资源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