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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81年

民国八十一年一月一日(1992.1.1)
  开放大陆地区配偶申请来台居留。

民国八十一年一月八日(1992.1.8)
  大陆海协会发函邀请海基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秘书长率员访问北京,就加强双方联系与合作事宜交换意见。

民国八十一年八月一日(1992.8.1)
  国统会通过「关於一个中国」的涵意说明。

民国八十一年八月四日(1992.8.4)
  大陆海协会会长汪道涵具名来函,邀请海基会董事长辜表甫会晤,就当前经济发展及双方会务诸问题,交流意见,洽商方案。

民国八十一年八月廿二日(1992.8.22)
  海基会董事长辜振甫回函大陆海协会会长汪道涵表示,接受邀请并建议在第三地新加坡会面。

民国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1992.9.18)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暨施行细则开始施行。

民国八十一年九月卅日(1992.9.30)
  针对「辜汪会谈」大陆海协会致函海基会,要求两会在大陆先举行预备性磋商,以商定时间、地点及议题。

民国八十一年十月八日(1992.10.8)
  海基会致函大陆海协会,表示希望双方在十月廿日至廿三日或廿七日至卅日间,就两岸文书查证与间接投递挂号信件查询补偿事宜,再次展开协商。

民国八十一年十月廿一日(1992.10.21)
  海基会致函大陆海协会,同意十月廿八、廿九日在香港恢复文书查证及挂号信函问题协商,并在当地草签协议。

民国八十一年十月廿八至廿九日(1992.10.28-29)
  海峡两岸两会事务性协商在香港举行。

民国八十一年十月卅日(1992.10.30)
  海基会致函大陆海协会,敦促其珍惜香港会谈的进展,拿出诚意继续商谈以获致结论,使海基会秘书长陈荣杰可前往香港草签协议,且进行「辜汪会谈」的预备性磋商。

民国八十一年十一月二日(1992.11.2)
  大陆海协会致函海基会,建议在北京或大陆其他适当地点进行有关辜、汪会晤的预备性磋商;如果海基会方面有所不便,海协会可派出负责人到台湾或金门进行此项磋商。

民国八十一年十一月三日(1992.11.3)
  大陆海协会负责人以电话告知海基会,对「一个中国」的表述方式决定让步,同意以口头方式表述「一个中国」的原则,而具体内容则另行协商。

民国八十一年十一月卅日(1992.11.30)
  大陆海协会致函海基会,建议及早解决文书查证问题两会遗留的歧见,同时在十二月上旬於北京或台湾,大陆其他地点或金门,进行「辜汪会谈」的预备会议;十二月下旬实现「辜汪会谈」,大陆愿积极考虑辜振甫所提的会晤地点(新加坡)。

民国八十一年十二月三日(1992.12.3)
  针对两岸事务性协商,海基会致函大陆海协会强调当务之急,是解决事务性的实质问题,有关「一个中国」的表述内容,我方立场始终未变,仍是依据国统纲领及国统会的决议。

民国八十一年十二月廿二日(1992.12.22)
  大陆海协会副会长唐树备针对我方外交报告书中所标示务实外交基准点是「一个中国,两个政治实体,阶段性平等,和平竞争」答复记者时,表示大陆方面对该问题的观念是一贯的,即不赞成两岸对等政治实体的提法,这种提法无助於两岸关系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