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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学校之间签署校际交流合作备忘录(或约定书),相关规定为何?有无需要注意的事项?

  • 发布日期:107-04-16

答:

(一)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之3规定:台湾地区各级学校与大陆地区学校缔结联盟或为书面约定之合作行为,应先向教育部申报。教育部依据该条法令授权,订定「各级学校与大陆地区学校缔结联盟或为书面约定之合作行为审查要点」,据以审查我各级学校与中国大陆学校缔结联盟或为书面合作行为。各级学校拟与大陆地区学校缔结联盟或为书面约定之合作行为所签订之书面约定书(以下简称书面约定书),应於进行签约一个月前,向教育部提出申报。直辖市、县(市)政府主管之各级学校,应经由所属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转向教育部提出。

(二)上揭要点律定各级学校申报程序,并明确规范各级学校从事两岸校际合作行为,不得违反有关法令政策、交流对等互惠原则及涉及机密科技、影响社会治安或国家安全之虞。

类别

文教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