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台湾人民在中国大陆就读我教育部备案之3所台商学校,返台就学方式如下:就读中国大陆3所台商学校之学历与台湾同级学校学历相衔接。可迳持该校学籍证明文件(如就学纪录、成绩单、毕业证书或肄业证明等)向户籍所在地学区之国民中、小学申请编入适当年级就读。返台衔接义务教育所需文件包括:户口名簿(或身分证)、家长私章、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在学生持所有学期成绩单及转学证明。就读高级中等学校应依台湾转(入)学方式入学。
(二)台湾人民在中国大陆就读当地一般学校,返台就学方式如下:
1.就读国民中、小学:就读中国大陆当地初中、小学,返台後如欲继续就读国民中、小学,依据111年6月16日修正之「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及国民教育相关法令规定,持学籍证明文件经户籍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教育局(处)采认,向户籍所在地之学区国民中、小学申请编入适当年级就读。
2.就读高级中等学校:就读中国大陆当地学校(含国际学校)者,须持经中国大陆公证处公证,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及户籍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教育局(处)采认之学历证件,依台湾转(入)学方式入学。
3.就读大学院校:应依大学多元入学方案升读大学。持中国大陆当地高中学历证明文件,须经中国大陆公证处公证,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及户籍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教育局(处)办理采认。惟高三在学生报考时,得以缴附高中在学证明先行报考。
4.就读硕博士者:依据「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规定,已放宽采认部分中国大陆大学的学历。台湾人民持中国大陆高等教育学历符合前开办法规定者,得据以报考我国大学硕、博士班。另依本办法规定,於民国81年9月至99年9月间入学中国大陆大学者,原应通过甄试後,取得教育部核发相当学历证明;惟於前开时间入学中国大陆大学之民众,若欲回台衔接硕、博士班,继续深造,符合相关规定者,得以通过台湾相关大学所举办硕、博士班入学考试之录取证明,向教育部申请核发相当学士或硕士学历证明。该学历证明作为当学年度该校升学之用为限。至返台报考硕、博士班所需缴交证件,请洽所欲报考之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