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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哉所谓「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请勿自我矮化国格

  • 张贴日:100-09-06
  • 发布单位:外交部

文号:288
最近有人主张「台湾法律地位未定」及质疑外交部本(9)月4日所发布之「有关台澎主权已於二次大战後归还中华民国的法律文献,现正在国立故宫博物院展出中,历史事实不容否认」新闻稿内容事,本部严正说明如下:
1.1895年清朝依「马关条约」割让台澎予日本,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立即与直接继承清朝法统及国际人格。民国30年(1941年)12月9日中华民国正式对日宣战,并同时宣布中日之间一切条约、协定、合同等一律废止。此一废止之范围,自应包括1895年签订之「马关条约」在内。身为清朝的继承者,当年中华民国政府已开始为光复台湾做准备。
2.民国32年(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国领袖共同发布之「开罗宣言」中明文规定:日本窃自中国的领土,包括东三省、台湾及澎湖群岛「必须归还中华民国」(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民国34年(1945年)7月中、美、英三国领袖再度发布「波茨坦公告」第8条,重申「开罗宣言」的条件「必须贯彻实施」(shall be carried out),此二文件均使用英文中无可犹豫、没有其他空间之「shall」一字,即「非办不可」,语意上即具完全拘束力。再其後民国34年(1945年)9月2日日本向盟军呈递之「降伏文书」第1条及第6条亦明确接受「波茨坦公告」并负责执行。
3.「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虽不具「条约」的形式或名称,但不论是内容或是发布方式,本质上均为中、美、英三国领袖的正式官方联合声明,对战後日本窃自中国领土的归属表达具体的主张,在政治上及法律上对当事国均具拘束力,故而即使无美国的条约编码代号,美国国务院仍将之编入「美国条约暨其他国际协定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中,至日本「降伏文书」系具更大历史意义的文件,且具有国际法拘束力,美国除编入上述之汇编中之外,且将之刊载於「美国法规大全」,该一文件亦经编入「联合国条约集」。本部亦於网路上获阅美国国家档案局四年前对若干旅美人士就「开罗宣言」查询的答复,其内容实乏新意,可惜报端投书仅载其一(即未获条约编码,因非形式之「条约」),却隐匿其二,即档案局答复之第二段:「开罗宣言」已被收录於由Charles I.Bevans编辑之「美国条约暨其他国际协定汇编,1776-1949」(第3卷,第858页)…。此更证明外交部前一新闻稿之正确,外交部也从未说任何「宣言」、「公告」都一定是「条约」,只是说它们都有法律效力,可见报载「说谎者」绝非我外交部。
4.民国34年(1945年)10月25日中华民国政府派首任台湾行政长官陈仪抵台北办理日本投降事宜,同时宣告:「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划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政事皆置於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权之下…」。次年(1946年)元月12日,政府复宣布台湾及澎湖居民,均恢复中华民国国籍,并溯自前一年10月25日生效。故自民国34年(1945年)10月25日起,中华民国已实际上对台澎有效行使主权,迄今历66年均无间断。
5.即使某些人士指称上述三文件(「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书」)的「形式」仍有不足,但民国41年(1952年)「中日和约」更以「条约」的形式,再次确认台澎主权於民国34年(1945年)10月25日已归还中华民国。「中日和约」虽亦多依据民国40年(1951年)9月8日签署的「旧金山和约」而来,当时由於大陆陷共、韩战爆发,以及自由阵营与共产集团对抗等因素,以致未能邀请两岸任何一方参与「旧金山和约」缔约,但其第二条明言日本宣布放弃台湾、澎湖、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等领土,并授权当事国另与日本签订条约以解决领土问题。
6.日本旋依旧金山和约第26条之规定,选择中华民国而非中共来单独签订更具体之和约。中华民国外交部在民国41年(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和约」生效前7小时完成与日本签署「中日和约」,其中第2条日本对中华民国重申「业已放弃对台湾、澎湖、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等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第4条「承认中国与日本在中华民国三十年即公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归无效」(谨注:当然包括「马关条约」),此外其第3条有关日本在台澎财产之处理,第10条认定台澎居民属「中华民国国民」及另对「中华民国法人」之认定,均以「台湾属於中华民国」为前提,凡此皆为台湾已归还中华民国最有力的法律形式依据。
7.即使某些人士无视上述法理论据与历史事实,仍简单地以为「旧金山和约」及「中日和约」中皆仅谓日本放弃台澎,未定归属,而坚持主张所谓「台湾法律地位未定」;则若干国际法学家也早就说过,果如此,则理论上台湾於战後即成为「无主地」,但中华民国既自民国34年(1945年)10月起即对台澎有效并无间断地行使管辖治理之权,所以中华民国也早可依国际法的「时效原则」取得对台澎主权。
8.或有谓在「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时的「中华民国」与在台湾时期的「中华民国」是「同名异物」,则更不知系何所指。以中华民国经历百年,期间领土辖地或有变更,然国祚法统自始一贯,即以中央政府之五院(如考试院)而言,亦是始创於大陆,延续於台湾,首长或有更迭,运作或有更新,然此国家之典制与传承可大可久,岂可谓「同名异物」,否则曾任此等机关之首长,何能对得起自己当年之就职宣誓词?
外交部吁请各界正视中华民国自民国30年(1941年)12月9日起即已准备恢复对台澎之法理主权,民国34年(1945年)10月25日起复实际恢复对台湾行使一切主权,并已历66年有效行使等法理论据及历史事实,至盼凡我国人切勿自我否定、自我矮化。

类别

1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