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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6年11月1日起,入境澳门旅客携带总值澳门币12万元以上之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应为申报,以免受罚之新闻参考资料

  • 发布日期:106-10-19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提醒国人,澳门政府为预防及打击洗钱与资助国际恐怖主义活动,订於本(106)年11月1日起生效施行第6/2017号法律「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有关出入境澳门旅客携带总值澳门币12万元(折合新台币约48万元)以上之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例如旅行支票、支票、汇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之规定如下:

(一)入境澳门:旅客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人员申报,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并填写申报书提交,否则可能被科处澳门币1千元至50万元罚款。
(二)出境澳门:旅客出境时虽无需主动申报,惟若被海关人员抽检询问时,即应如实申报,否则也可能被科处澳门币1千元至50万元罚款。
(三)黄金与其他贵重金属及宝石不在申报范围内,中途短暂停留澳门的过境旅客则无需申报。
陆委会并提醒,国人可事先致电澳门海关查询专线电话:(853)8989-4317,了解个别需求之申报规定,避免因不谙澳方新规定而受罚,影响自身权益。

国人在澳门倘遇急难事件,请拨打陆委会澳门事务处24小时紧急联络电话:(853)6687-2557。

类别

1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