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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人任职陆方官媒职务新闻参考资料

  • 发布日期:109-04-17

一、陆方党务、政务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均属两岸条例第33条第2项公告禁止任职之党政军组织

(一)两岸条例第33条第2项规定,台湾人民不得担任公告禁止之中国大陆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或为其成员;违反上开规定者,依法处新台币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

(二)本会93年3月1日陆法字第0930003531-1号公告,业就上开党政军组织予以例示。依该公告说明,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务机构及所属事业机构、团体,均属党务系统;各级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事业单位,均属政务系统。

(三)对於外界指出,「两岸条例禁止的是不得在党政军任职,而非明文规定到党营事业单位」,参诸上揭规定所述,尚属误解。

二、「东方卫视」为陆方党务、政务系统所属事业单位

「东方卫视」为「上海东方娱乐传媒」所属卫星频道,隶属陆方政务系统「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额出资之「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且受党务系统「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所属事业单位(上海广播电视台)之指挥监督。依其股权隶属及业务监督关系,足认「东方卫视」为陆方党务、政务系统所属事业单位,自属两岸条例第33条第2项公告禁止任职之党政军组织。

三、个案是否构成两岸条例第33条第2项所称担任职务,应实质审视职务内容,职称、聘期长短或方式并不影响对於认定担任职务之判断

(一)国人担任陆方职务,应考量是否涉及对台统战工作、有无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具体个案是否违反两岸条例第33条第2项规定,除组织属性须属公告禁止任职之党政军组织范围,职务属性须审视是否实质担任或从事该职务工作之内容,以作为主管机关认定之参据。部分媒体指称,「记者、编辑、导播都是约聘制……一约三年,完全是市场化机制……和中共的党、政、军,有什麽关系?」关於个案职称、聘期长短或方式,并不影响对於认定担任职务之判断,爰再予以阐明。

(二)在国际竞争中,人才竞逐及跨国移动是正常趋势,国人担任中国大陆企业之职务,若不涉及违法,政府绝对尊重人民工作及就业选择权利。惟中国大陆长期以零和思维对台打压,迄今亦不放弃武力犯台,国人应遵守两岸条例相关规定,避免担任可能危害我国家安全或利益之职务,以维护台湾整体利益。

类别

109年